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明确受疫情影响暂无收入人员所涉住房按揭等个人还贷纠纷,法院应变更还款期限。
住房按揭是指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通过按揭方式购买住房,一般由银行提供贷款,购房者应当按照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按约定期限和利息标准还款。
“通过信用卡进行的消费,持卡人也应当按照向银行申请信用卡时所签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和利息标准还款。”最高法指出,一般情况下,购房人或持卡人未按约定的期限或金额还款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受到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购房人或持卡人可能因无法复工复产导致没有收入、收入减少等暂时的经济困难,无法按照与银行的约定及时还款。
对此,前述意见第10条明确,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还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