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7月6日刊宪公布,将于7月7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特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并授权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为采取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特区行政长官于6日首次召开的国安委会议上,会同国安委行使《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授予的权力,为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的相关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包括为相关人员采取该特定措施以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时的细则,及为确保有效执行措施所需的相关罪行和罚则,以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
特区政府代表7月7日会出席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及政制事务委员会联合会议,向议员讲解《国安法》及《实施细则》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