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构成不可抗力 合同无法履行怎么办?

来源: 作者:梁爽 发布时间:2020-03-01 13:01       

  “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与“企业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综合分析、判断。如果双方就此产生争议,通常可以通过调解、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因此,即便合同相对方拒绝另一方提出的不可抗力主张,也不是最终结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仍可以通过继续协商、调解、诉讼或仲裁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事实性证明助企业纾困

  不久前,易瑞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助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使项目可以继续执行,挽回了1400万元的合同,减免了约70万元违约金,同时保护了公司的商业信誉。

  邯郸恒永防护洁净用品有限公司被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列为“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第一批定点生产企业”,立即复工、加强质量管理、加班加点生产防护服等产品发运给疫情防控前线。针对该企业因此无法履行出口订单面临的巨大违约风险,河北省贸促会为该企业出具并邮寄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为其免除了后顾之忧。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企业负有通知及证明的义务。“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是指由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会应申请人之邀,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作出证明,企业可以凭借该证明与客户沟通协商,以部分或全部免除无法履行、不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给外贸企业带来的风险不容忽视。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副主任闫芸介绍,为帮助企业有效应对疫情造成的不利影响,为企业提供更便捷服务,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会应申请人在认证平台上的申请,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作出证明并出具证明书。通过免费出具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助力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产生的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目前,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域外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截至2月21日,全国贸促系统共计97家商事证明机构累计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3325件,涉及合同金额约2700亿元人民币。

  同时,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提醒,中国贸促会及各地方贸促机构受理、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具备法理支撑。但需要明确的是,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本质是关于客观事实情况的证明,并非企业合同免责的“王牌”。

  通过公证办理证据保全

  记者采访发现,有的企业虽已向中国贸促会申请了出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但因贸促会的不可抗力证明仅限于国际贸易方面,并不能满足企业维权需求。因此,公证书因具有证据效力高、国内外通用、适用范围最广的特点,成为很多企业维权手法之一。

  如果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公证机构可以为其办理不可抗力公证,并为企业因不可抗力停产停工的事实及有关损失的事实办理证据保全,帮助企业降低疫情造成的影响,为企业渡过难关提供法律支持。

  近日,佛山市岭南公证处就根据一家企业实际需求,为其“量身定做”了一整套不可抗力事件公证“组合拳”,即“不可抗力事件公证+通知书邮寄公证+其他辅助证据公证”,高效地将公证书交付到企业家手中,解了燃眉之急。

  2月10日,郑州市大豫公证处在河南省公证行业中率先开通了不可抗力事件公证办证绿色通道。2月12日,大豫公证处研究制定了疫情期间不可抗力公证办证指引、合同类办证指引等,并推出线上快速办理,减免收公证费,开辟绿色通道专人专办等便民举措,力争帮助广大企业排忧解难。

  中国公证协会会长郝赤勇表示,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公证执业活动,继续深化“公证最多跑一次”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网络在线、电话咨询、告知、预约、公证书邮寄等方式办理公证。同时,加强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公证事项的研判,充分认识疫情结束后的遗嘱、继承、合同履行等涉及民生经济的公证服务需求趋势,切实加强组织指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司法部日前要求,对因疫情影响、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件、用于免责的商事声明等公证事项的企业,及时开辟绿色通道,帮助企业减少损失,支持引导公证机构主动为涉疫重点企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专家提醒,为防止双方因解除或变更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对解除协议或变更协议申请公证,通过公证合同明确、固定双方权利义务,妥善化解争议。

  力促纠纷诉前高效化解

  2月24日,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平台收到了王女士一份“特殊”的起诉材料。王女士称2019年12月底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用于客户接待洽谈。合同仅履行一个月就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不可抗力,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押金、剩余房租、电费共计7000余元。

  通州法院立案法官梁联林看到该份起诉材料后,立即与原告王女士取得联系,了解案件基本情况。起初,王女士并不太愿意调解,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小区封闭式管理,客户接待洽谈的经营目的无法实现,其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退还租金。

  对此,法官通过电话耐心分析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不可抗力的法律性质和后果,释明诉讼流程、风险,王女士听后表示同意承担部分损失、同意诉前调解。征得原告王女士同意后,法官立即与被告李女士取得联系。经双方同意,第一时间指导双方下载“北京云法庭”并开展在线调解工作。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李女士对此表示不解。她认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依据。按照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原告解约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东,并且现在正处在疫情期间,解除合同后,房子无法出租,同样会给她造成很大损失。

  对此,梁联林围绕双方争议的合同是否能够解除、双方损失如何分担、搬家腾退时限等问题释法析理。最后,双方达成谅解、握手言和,李女士同意解除合同、退还王女士押金和剩余租金4000余元,双方相互配合办理涉案房屋交接事宜,涉案纠纷得以妥善化解。此时,距王女士提交诉讼材料仅36小时。

  据了解,针对涉新冠肺炎疫情纠纷,通州法院启动诉前在线调解机制,通过在立案阶段开展在线调解方式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力促纠纷诉前高效化解,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官分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免责事由,与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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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疫情对旅游、运输、娱乐等行业产生的影响正逐渐显现。对此,法官建议当事双方根据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及时沟通协商,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尽量通过协商方式,从源头上减少纠纷产生。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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