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贵阳2月24日电 (记者苏滨)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出台指导意见,围绕开辟行政许可绿色通道、指导企业复工复产环境管理、强化复工复产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加强技术服务和环境突出问题整改四个方面共18条指导意见,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生态环境服务保障。
意见明确,针对疫情防控急需的临时性医疗卫生、医用物资生产、医疗废物处置等建设项目,实施豁免环评手续;疫情结束后,对经技术审查存在问题需要整改、但环境风险可控的,采取视频等方式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后再审批环评文件、核发排污许可证。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要求,企业复工复产时,环保责任人必须同步到岗到位,相关环保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避免因管理缺位造成环境违法。坚决防止和查处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
同时,在省级生态环境专家服务团基础上,各地要组织本地区生态环境专家服务团队,在复工复产期间对企业进行分类指导,主动提供环保技术帮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 人民日报 》( 2020年02月25日 1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