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姜喜运等贪污、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对被告人姜喜运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被告人赵春英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被告人张文凯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对被告人孙金光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姜喜运贪污恒丰银行股份及所产生的孳息,依法返还恒丰银行。姜喜运、赵春英受贿犯罪所得款项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姜喜运个人财产部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姜喜运在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2.83亿余股恒丰银行股份,陆续转至其个人或亲友控制的公司名下,予以隐匿。按历年恒丰银行年度报告中的每股净资产计算,共计折合人民币7.54亿余元。2004年至2013年,姜喜运利用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苏正阳置业有限公司、高天国等公司和个人在购买恒丰银行股份、办理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公司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37万余元,其中,姜喜运伙同被告人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赵春英共同收受高天国给予的人民币2300万元。2013年7月,姜喜运安排被告人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信用风险监控部总经理张文凯违规向关联方出具37亿元的保函,未收取担保手续费,情节特别严重。2014年9月,姜喜运指使被告人孙金光销毁其实际控制的五家公司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涉及金额6.5亿余元,情节严重。
烟台市中级法院认为,姜喜运犯数罪,应依法并罚;被告人赵春英伙同姜喜运共同受贿人民币2300万元,个人实得1113.2万元,鉴于赃款及孳息大部分已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文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孙金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卢金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