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确诊新冠肺炎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殴打医护人员致其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平时售价50元一盒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至600元一盒……
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了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哄抬物价、诈骗等7类犯罪。
确诊后仍隐瞒行程活动轨迹
【典型案例】湖北武汉市某医院从事护工工作的孙某某随家人驾车返回四川南充吉安镇后,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其儿子开车送其到李渡医院就诊,后孙某某乘坐客车从李渡返回吉安,车上接触多人。
1月23日上午,孙某某病情恶化,其子开车将其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嘉陵院区就诊,医生怀疑其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让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乘坐客车返回吉安镇,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14时许,工作人员将孙某某强制隔离治疗。其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触人员未找回。现21人被隔离观察,吉安镇3个社区被隔离观察。
2月5日,公安机关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立案侦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此次10起典型案例中,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3件。另外2件为:湖北竹山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浙江南浔王某某妨害公务案。
【以案说法】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殴打医生致其防护装备脱落
【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因疑似新冠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汉市第四医院。
1月29日上午,家属因转院问题与医院发生矛盾,情绪激动。当晚9时左右,田某某病情危急,家属呼叫医生进行救治,其间有大喊大叫、大力拍病房门等过激行为。医院报警,民警与病人家属进行沟通,希望家属平复情绪。与此同时,医院值班医生高某安排护士对田某某进行抢救。但田某某由于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儿到隔离区内护士站找到正在填写病历的医生高某,田某某女儿将高某拉出护士站后,柯某某随即用拳头殴打高某的头部、颈部,并拉扯高某的防护服、口罩、防护镜等,致高某颈部被抓伤,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致一名前来劝阻的护士手套脱落。被害人高某经两次核酸检测为阴性,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柯某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成立专班研判该案,建议公安机关及时搜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并提出继续侦查补证建议。2月1日,因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疑似感染新冠病毒,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目前由办案单位、住所地派出所及社区三方对其进行监管。
【以案说法】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在网上高价卖口罩哄抬物价
【典型案例】广东省廉江市公安机关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线索:有北京市民举报廉江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50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600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
廉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在廉江市安铺镇将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抓获。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前介入,从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固定涉案数额证据等方面提出侦查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调取相关销售口罩的天猫订单信息及物流快递信息等证据材料,引导继续侦查取证,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廉江市公安局将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提请批准逮捕。廉江市检察院通过网络远程提审了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经审查,谭某某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2月6日,廉江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以案说法】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假冒武汉市慈善会骗取善款
【典型案例】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蔡某产生利用疫情骗取群众爱心捐款的意图。1月27日,蔡某使用其个人身份信息,通过互联网注册了名为“武汉市慈善会”的微信公众号,并使用其下载、修改的武汉市慈善总会会徽对微信公众号进行修饰、伪装。“武汉市慈善会”公众号开通后,陆续有多名群众通过网络搜索到该公众号并进行关注,部分群众咨询捐款事宜。蔡某欺骗咨询群众说公众号的捐款功能还在完善中,暂时无法直接捐款,并误导群众通过扫描其本人提供的微信支付“二维码”进行捐款。1月27日16时至22时间,共有112名群众通过该方式向蔡某个人微信支付账户累计转入8800余元。所得钱款被蔡某用于购买笔记本电脑等消费。
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接报警后,抓获犯罪嫌疑人蔡某,并对其刑事拘留。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提出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完善证据链条等意见建议。2月5日,揭阳市公安局提请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2月6日,揭阳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慈善机构通过互联网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同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在“武汉市慈善会”公众号因人举报被腾迅公司注销后,再次申请两个冒充慈善机构的公众号,可以认定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这10起典型案件中,有两起诈骗犯罪案件,另一起为浙江宁波应某某谎称自己系医院护士,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实施诈骗案。
【以案说法】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记者 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