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纾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困难,做好就业稳定与促进工作,并根据疫情的发展趋势不断进行政策调整,因地因企因人分类帮扶,提高政策精准性。
疫情防控期间我国就业应对举措的主要特点
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国家积极出台的应对举措主要体现出如下特点:第一是依法依规。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为此次疫情防控期间的就业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应对指南和坚实的规范基础。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是坚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积极作用的重要体现。
第二是打破常规。此次疫情的突然发生,传播迅猛、波及面广,带来了很多新问题,墨守成规显然难以应对疫情的严峻挑战。因此,党中央和国务院积极部署,采取创新举措,防范出现因疫情而带来的规模性失业风险。比如,此次阶段性的减免企业社保缴费是应对疫情这一突发事件所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历史上的第一次。
第三是分类施策。相关应对措施充分考虑到了不同类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企业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大对重点行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帮扶力度,并针对不同区域情况完善差异化策略,对疫情严重地区给予特殊照顾。第四是统筹配合。当前的应对举措基本覆盖《就业促进法》中关于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等六个方面,通过产业、财政、金融、社会保险、税收等政策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各部委之间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紧密配合。综上,党中央和国务院在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势头的同时,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在法治框架内不断优化应对举措,打破常规、精准施策,努力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抓好稳就业这一“六稳”之首。
疫情拐点到来前我国就业促进政策的强化
目前新冠病毒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但我们仍然要清醒看到,全国疫情发展拐点尚未到来,湖北省和武汉市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眼下,复工复产仍必须以疫情防控为前提。从大方向上看,下一阶段仍需坚持分区、分类、分级管控的要求。首先,继续确保重点企业用工,优先满足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配送企业的阶段性用工需求。
其次,对于满足复工复产条件的地区,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同时,要根据不同企业行业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企业做好卫生防疫、检测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主动解决企业在复产复工中面临的问题,有序推动复产复工。
最后,对于因疫情严重需要进一步推迟复产复工的地区,要继续加强政策倾斜力度,充分、灵活运用就业促进的各项制度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支持与保障。对于疫情严重地区,在疫情拐点尚未到来之前还可以探索进一步推动落实如下措施。
第一,适当扩大失业保险金给付范围。首先,适当放宽失业保险金待遇的申请标准,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规定的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申领的期限延长至90日或顺延至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结束之日。其次,适当延长《失业保险条例》中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对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在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期间届满的,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紧急措施结束或出现其他停止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事由。虽然,上述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适用范围,但可以尝试通过《失业保险条例》第10条第五项的兜底性条款与法定期限应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延长的法理论证其合法性与正当性。而采取扩大失业保险金给付范围的目的在于更加充分地发挥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基金在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方面的制度功能。
第二,落实和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首先,落实以稳就业为导向的职业培训补贴。鼓励不具备复产复工条件的企业通过自行或委托方式,积极组织在岗或待岗职工参加网络在线职业技能培训,并提供相应培训补贴和补助。其次,推动以扩岗位为导向的职业培训补贴。对于满足复产复工条件的企业,扩大以工代训的补贴范围并提高补贴标准,鼓励、支持社会保险参保企业吸纳更多劳动者并开展职业培训,为逐渐恢复正产生产做好准备。再次,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创新职业培训组织模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并为参加就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提供补贴。此外,在职业培训补贴的支付方式上,宜打破常规,改变《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补贴方式,允许企业一经开展培训或列明培训计划即可申请,并加速审批与发放时间。
第三,落实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我国《就业促进法》自2007年制定至今为有大修改,而就业现实情况却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伴随互联网通信的发展,灵活就业等新的就业形态已经成为常态。目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均是重要的就业主体,然而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不在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的覆盖范围之内。并且,占灵活就业群体中绝大多数的是农民工、下岗职工等弱势劳动者。因此,有必要特别考虑并落实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首先,对于有创业意愿的,应当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或优先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其次,对于有就业意愿的,可以就近开发临时性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将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统一纳入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在政府的统一指挥、配置下参与到疫情防控的工作中来,形成疫情防控与稳定就业的联动机制。
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带来了一次大考。随着未来疫情逐渐得到有效控制,以及党中央和国务院一系列政策、举措的陆续落实,在总结此次疫情应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强相应的制度建设。
(作者:林嘉: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法学院教授;陈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