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权利(金台锐评)

来源: 作者:网络 发布时间:2020-03-26 08:29       

  解决律师执业中遇到的难题,除了要在硬件上予以解决,更要从立法的高度、司法救济的角度想办法

     

  近日,全国检察机关办事服务综合门户“12309中国检察网”在首页显著位置增设“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专区”,在12309热线服务电话设置接听、分流和处置专席,专门受理律师提出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控告申诉案件。这是最高检为畅通律师诉求渠道、方便律师控告申诉搭建的又一新平台。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这是长期困扰律师执业的“老三难”问题。近年来,政法机关出台许多政策举措,着力破解律师执业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建立和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为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打下了良好基础。

  但从具体案件来看,律师执业的“老三难”问题虽然得到缓解,但远未到大功告成的时候。在司法实践中,诸如“会见室不够用”“案情重大”“上级有规定”等拒绝律师会见的理由随处可见。律师为了会见、阅卷,有的凌晨就要去排队,有的预约多次见不到当事人。来自全国律协维权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律师维权案件中,涉及会见权受到侵害的就占总数的约四成以上。

  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律师执业权利,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并对安排会见时间做了具体规定。为什么法律如此重视保护律师会见的权利?其实,律师会见、阅卷既是律师的执业权利,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他们虽然处于被法律追究责任的地位,但对案情、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依法享有知情权,通过与辩护律师会见,这些权利才能够得到充分保障。与此同时,律师通过会见、阅卷,与当事人进行充分交流沟通,在辩护意见上达成共识,这样才能有效地、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从而增强辩方与控方的对抗力量,维持控辩平等。只有理解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意义,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将有关政策举措落实到位。

  解决律师执业中遇到的难题,除了要在硬件上通过增加律师会见室、建立远程会见视频系统等予以解决,更要从立法的高度、司法救济的角度想办法。一方面,要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清晰界定律师执业权的具体内容、行使方式、保障措施等。一些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比如联席会议制度、应急处置机制等,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和规范。另一方面,还要加大对律师的司法救济力度,拓宽现有渠道、开拓新的方式,确保在接到律师申诉后,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


  《 人民日报 》( 2020年03月26日 19 版)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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