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人离婚后,竟然还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检察官察微析疑,监督纠正了这起虚假诉讼。近日,原审法院撤销原判。
2017年6月,老陈持一张有梅子(化名)及其前夫老袁签名的借条,至泰州市一家基层法院起诉,要求二人承担还款责任。二人均未到庭,法院判决老袁、梅子偿还老陈借款1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因是公告送达,梅子对判决毫不知情,直到2018年8月法院执行她的财产时,她才知道自己竟然与前夫一起向老陈“借了钱”,还在借条上“签了字”。
“我没有在借条上签字,更没有借钱,为什么要让我还钱?”2019年 5月 16日,梅子带着疑问到所在地基层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审查后发现,本案存在虚假诉讼情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于2019年7月2日提请泰州市检察院抗诉。
泰州市检察院受理后,发现了案件的几个疑点:梅子对借条不知情,那借条上的签名是谁签的?梅子、老袁均未出庭,17万元是否为真实借款?梅子说老袁是她前夫,二人到底是何时离婚,借款又是否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
带着这些疑问,承办检察官开展了深入的调查核实工作。
先是调取了多份梅子签名的自然样本,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条上“梅子”签名字样与梅子签名自然样本进行比对,得出鉴定意见: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
与此同时,到民政部门调取了梅子与老袁离婚的登记材料,发现二人已于2015年1月离婚,而借条落款日期为2015年5月29日,借款行为发生在二人离婚之后。
最后,通过对老陈提供的自称是拍摄的当日具体借款的照片进行分析,发现照片中显示的现金共计13万元左右,且除现金外没有其他可以参照的时间、地点、人物等特征,该照片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不能证明照片所涉现金即为老陈出借的案涉17万元。
通过对以上证据的调取与分析,泰州市检察院认为:原审卷宗中老陈提供的借款照片与其主张借款金额不相符,二者相差较大,证据存疑。此外,借款系在二人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形成,且借条上梅子的签名并非本人书写,原审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判决梅子承担债务没有事实依据。随后,检察院向泰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泰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于2019年10月9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2020年9月25日,原审法院开庭再审此案,并于10月22日,以借款依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卢志坚 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