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建院五周年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建院五年以来的十大影响力案件。“全国首例撤销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案”“全国首例‘问题跑道’案”“全国首例查封大飞机案”“高空挑战第一人”坠亡案等在列。
典型案例一:
北京四中院挂牌成立后首案——
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密云县人民政府安监行政批准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30日,北京四中院成立当天,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密云县人民政府所作《关于北京王某运输户“7·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情况的批复》,向四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5日,一名工人在进行硫酸铵装车作业过程中,被传送带电缆电击身亡。事发后,密云县政府授权县安监局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认定路桥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出租库房时并未与对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给予路桥公司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4年8月26日,密云县政府批复同意《调查报告》。路桥公司不服起诉,请求撤销密云县政府所作《批复》中有关原告的部分。
密云县政府答辩称,《批复》是县政府对密云县安监局作出的内部指示和答复,不具有对外效力,本案原告作为行政相对人与批复机关无法律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故发生后,依据相关规定,县政府授权县安监局组织密云县公安局、密云县监察局、密云县总工会、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密云县检察院参加,开展全面调查,在法定时间内形成《调查报告》。
被告说,密云县政府具有作出被诉《批复》的法定职责,也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庭审中,原告路桥公司曾提出撤诉申请。鉴于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出于自愿有待核实,相关民事案件和另一行政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故合议庭未当庭准予撤诉,而是立足于三起案件一并解决积极开展矛盾争议化解工作。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民事案件的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部分实际履行。北京四中院在核实路桥公司撤诉动机和理由,确认其系自愿撤诉的前提下,裁定准许其撤诉。同时,北京四中院通过大量细致协调工作,促使路桥公司也撤回了另一起行政案件的起诉。
【典型意义】
该案是北京四中院挂牌成立后受理第一案,具有划时代意义。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解决了行政诉讼“告官不见官”的问题,促进了案件相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实质解决,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该案在处理过程中面对当事人申请撤诉,法院并未一裁了之,而是通过庭下工作,促成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一揽子”化解,使该案成为行政诉讼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的典范,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典型案例二:
全国首例撤销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案——
袁某诉北京市西城区政府、西城区文化委员会撤销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案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街道社区公共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广外服务协会)出具《授权书》,同意将中国古建筑模型扎小样项目申报第四批西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向西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递交申报书、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并授权西城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对本项目进行宣传和推广,同意将提交的该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材料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保护工作。
同年4月24日,广外服务协会作为中国古建筑模型扎小样项目的申报单位填写了《西城区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表》。此后,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委员会组织了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工作。经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研究,同意将中国古建筑模型扎小样等28个项目列入第四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予以公布。
原告袁某认为被告将古建筑模型扎小样列入第四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将中国古建筑模型扎小样项目从第四批西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撤销。
【审理结果】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对于是否将某一项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行使建议权。
本案中,申报古建筑模型扎小样为西城区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单位是广外服务协会,原告袁某系古建筑模型扎小样的从业者和该申报项目的负责人。是否将古建筑模型扎小样列入西城区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不属于原告袁某的个人权利。是否将古建筑模型扎小样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撤销,同样不属于袁某的个人权利,对其个人的合法权益亦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原告袁某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据此,2016年12月27日上午,北京四中院裁定驳回了原告袁某的起诉。经原告袁某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的终审裁定。
【典型意义】
该案是北京四中院受理的第一起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案件,也是全国法院首例要求撤销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案例。该案的审结,对于涉非物质文化遗产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示范意义,为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三:
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参考性案例——
北京立马水泥有限公司、北京立马长流水矿业有限公司诉房山区政府要求撤销企业关闭通知案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立马水泥有限公司及配套关联企业北京立马长流水矿业有限公司是被列入北京市去产能、去库存以及大气污染治理防治目录的企业。因对企业关闭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2015年7月8日,被告房山区人民政府向原告发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企业停产关闭的通知》,要求原告应于2015年8月20日前停产关闭。原告认为,被告作出通知前没有对原告进行补偿和安置,致使企业运营陷入困难,起诉撤销上述通知并要求区政府安置关闭企业职工。
被告答辩称,被告对于发布通知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就原告起诉要求解决的问题,认为双方就企业停产关闭相关问题已经进行了协商。2015年7月8日,双方就关停企业的准备工作和善后事宜进行了磋商会谈,原告也同意关停企业,被告依法就原告主张的安置问题予以补偿。后因原告在协商关停企业方案时要求过高,从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另外,原告应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企业职工依法进行安置,被告没有安置原告职工的职责,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审理结果】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涉诉企业是本市最大的民营水泥生产企业,因企业关闭涉及大额资金补偿及数百名职工的安置问题,社会影响较大,应当在依法审判的同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力促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案件审理中,合议庭摒弃传统的办案方式,采取直接磋商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先后进行了十余次协调和上百次沟通,提出多项合理化建议,引导双方回归理性,最终促成原告与被告双方就企业关闭后的补偿、安置、转型等争议问题达成3亿余元协议,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2016年末,原告方亦主动撤回起诉,案件审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
该案系涉及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本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中引发的案件。该案的妥善处理,为妥善处理重大环保行政案件提供了样本。由于该案处理取得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入选市委政法委为“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提供法治保障典型案例,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延昆对该案取得的良好效果作出批示。
2017年4月,该案件作为唯一的行政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0起人民法院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参考性案例。该案同时入选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写的《保护企业家权益弘扬企业家精神典型案例评述》。
典型案例四:
全国首例查封大飞机案——
申请人北京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Zol Group Limited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自2010年起受被告境外ZOL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长期管理一架湾流G-450公务机,为其提供代办飞行手续、飞行员、保养、维修等服务,但被告一直未支付相关费用。原告为此诉至法院,申请对涉案飞机采取保全措施,此时被告在享受原告管理服务的7年间已拖欠各种费用达人民币数千万元。
为了及时止损,北京四中院应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后,立即启动“立保同步”工作机制,严格审查原告提供的相关材料,核实权属关系、飞机现状、停放位置等详细情况等情况,协调民航总局、首都机场、航空公司、海关、公安局机场分局等众多单位及部门,并制定完备的保全预案。
【处理结果】
2016年12月22日,材料齐备后,北京四中院执行局全体出动,赴首都机场对涉案飞机采取保全措施,全面清点舱内物品并详细登记在案,保全工作顺利完成。至此,从原告方提供材料齐备,开始启动保全措施起,到查封手续办理完毕,四中院仅用三天时间就完成了涉案飞机的保全,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案件随后的审理和执行打下坚实的基础。该架飞机目前仍处于查封状态。
【典型意义】
飞机作为特殊动产,保全手续繁琐,且在国内鲜有先例可循。四中院通过启动“立保同步”工作机制,三日内完成保全工作,既及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法院执行飞行器类特殊动产积累了的宝贵经验。
该案受到全国人大代表等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北京四中院建立以“立保同步、保调对接、立审执衔接”为主线的工作机制,实现普通案件3-4天内、复杂案件7天内办结保全程序,比传统的保全程序提速近2/3的时间,大大提高了财产保全的效率,有力防止了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等问题,推动了民商事纠纷的及时化解。
典型案例五:
全国首例“问题跑道”案——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公益诉讼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6日至4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以下简称刘诗昆幼儿园)铺设塑胶跑道。同年4月该塑胶跑道投入使用,塑胶跑道使用后向外散发刺激性气味。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色发展基金会)在获知该情况后,向刘诗昆幼儿园发函,要求其采取措施,拆除塑胶跑道,消除对大气和土壤环境的污染。随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刘诗昆幼儿园破坏大气和土壤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为由向北京四中院起诉,请求刘诗昆幼儿园承担拆除该幼儿园内的塑胶跑道,对污染的土壤和大气环境采取修复或替代性修复措施等责任。
2016年7月21日,北京四中院正式受理该案,7月22日分别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及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就案件受理情况发送告知书,并于7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就该案情况向社会公众发出公告,公告期30日。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刘诗昆幼儿园认可确实铺设了塑胶跑道,在出现问题后于2016年6月就动工拆除了,而且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弥补造成的损害。绿色发展基金会与刘诗昆幼儿园均有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承办法官多次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过程中,刘诗昆幼儿园主动拆除塑胶跑道,并铺上草坪,双方共同积极推动刘诗昆幼儿园集团公司下属其他幼儿园拆除塑胶跑道,并已实际执行。
【审理结果】
经过多方努力,绿色发展基金会与刘诗昆幼儿园于2017年2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拆除在该园内铺设的塑胶跑道(操场),并铺上草坪;二、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向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捐助10万元。这两项内容刘诗昆幼儿园均已经执行完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之规定,法院于2017年3月2日将调解协议的内容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了公告,公告期30日。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
2017年4月10日下午,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出具了正式的调解书。同时,实际调解范围不限于涉案的刘诗昆幼儿园,而是通过调解推动刘诗昆幼儿园集团公司下属其他多家幼儿园拆除塑胶跑道,并已实际执行。
【典型意义】
据悉,这是因“问题跑道”事件引发的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法院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了具有社会影响的全国首例“问题跑道”引发的公益诉讼案,及时保护了环境,案结同时执行落地。法院未就案办案,通过调解一并解决了其他问题,创新丰富了公益诉讼承担责任的方式。该案的妥善处理受到社会各界和媒体的广泛关注,被评为“2016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2017全国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媒体关注的2017北京法院十大案件”。
典型案例六:
北京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与北京多彩联艺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9日,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对北京多彩联艺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彩公司)喷漆、焊接电源开关箱予以查封并处罚20万元。市检四分院立案后,于2017年3月30日、5月3日到现场调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仍在持续进行中,大气环境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经市检四分院委托,原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对多彩公司违法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所致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由于无法通过恢复工程进行恢复,鉴定中心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894 880元。
2017年6月29日,北京四中院受理该案。受理后,法院到多彩公司的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调查时,该公司已经停止生产,但仍然存在恢复生产继续污染环境的可能性。2017年8月17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依职权对多彩公司采取行为保全,裁定禁止被告多彩公司未经环境审批,在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情况下继续从事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生产行为。同时法院向到场监督的大兴区环保局送达了告知书等法律手续,并在厂区现场实施了行为保全。
公益诉讼起诉人即市检四分院认为,多彩公司在从事钢结构加工喷漆工艺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法律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喷漆作业,亦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致使喷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外排大气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市检四分院向北京四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多彩公司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被告多彩公司辩称,公司在大兴区环保局检查后,已经认识到其废气污染的社会危害性,立即停产整顿,积极缴纳了行政罚款20万元。厂房和设备均已拆除,不再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同意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愿意承担污染环境修复责任,愿意赔偿因排放污染物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合理损失,但对鉴定评估意见不予认可,认为生态环境损害金额的计算方法不当,过度放大了损失金额。法院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平判决。对于鉴定费同意承担合理部分。
【审理结果】
2018年6月5日,北京四中院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北京多彩联艺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证明采取有效环境保护措施,继续生产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之前,禁止涉案生产基地从事涉及喷漆、焊接等产生漆雾和有机废气的钢结构加工生产行为,赔偿因钢结构喷漆加工生产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894 880元,在一家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鉴定费33 000元。多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系北京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大气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该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四中院组成“3名审判员+4名陪审员”的7人大合议庭,这是《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同时,案件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也是北京法院民事公益诉讼的首个判决。
北京四中院在案件受理后,依职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禁止在该生产加工基地从事涉及喷漆、焊接及废气排放的生产行为,防止损害扩大。在判决中,法院再次作出禁止生产的预防性判决,为可能发生或已经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予以防范,满足对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同时,判决肯定了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大气污染损害评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宣判后,北京四中院延伸审判职能,向污染企业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其完善配套设施、重视环境保护标准、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以实际行动承担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社会责任。
典型案例七:
走私医疗器械系列案——
北京玛谢赫科技有限公司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北京四中院集中受理并审结被告单位北京玛谢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昊天回合科贸有限公司、被告人范某全、洪某等走私旧医疗器械系列案件。该系列案件共有6件,涉及被告单位8家,被追诉的被告人多达13人,案件由北京海关缉私局侦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审查起诉。现上述案件均已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
上述8家被告单位和13名被告人于2012年至2016年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关于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规定,从境外购买经过翻新的彩色超声波诊断仪等旧医疗器械共计150余台,以全新医疗设备的名义走私进口,并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涉案价值总计高达6500余万元。购买这些旧医疗器械的单位是遍及全国大部分省份的数十家公立医院和民办医院,这些医院普遍患者集中、需求量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
【审理结果】
上述公司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国家禁止进口的旧医疗器械以全新医疗设备的名义进口,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公开开庭审理,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分别对被告单位判处了罚金,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依法适用了缓刑。
【典型意义】
从走私对象的数量和案值看,这是北京地区查获的最大的一批走私医疗器械刑事案件。医疗器械的质量与安全是保障老百姓是否能够享受到优质医疗服务的基础之一,因此我国禁止进口翻新医疗器械,上述被告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将翻新医疗器械走私入境,并冒充新医疗器械进行销售,不仅破坏了国家外贸秩序和海关监管秩序,也危及到医疗卫生安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该系列案件社会影响范围广。上述150余台翻新医疗器械,被销往了全国各地,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的已销售并安装的翻新医疗器械遍布20余省市。
该系列案件办理难度大。案件涉及被告单位、被告人众多,部分被告人对构成犯罪不予认可,供述不稳定,无法与案件事实、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因案件事实的时间跨度较大且翻新机器与全新机器混同进口,需甄别的数量远远大于最终认定的数量。
典型案例八:
首例天津环保行政上诉案——
天津市虎威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上诉人天津市虎威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在从事醇酸油漆加工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却未按规定建有废气治理设施,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生产行为。2017年8月29日,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虎威涂料公司罚款四万元。该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将罚款四万元变更为罚款二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虎威涂料公司的诉讼请求。虎威涂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四中院。2018年11月27日,北京四中院立案受理,并向双方邮寄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
上诉人虎威涂料公司诉称,其已经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停产,没有进行任何生产经营。天津市北辰区环保局对与其存在同样违法事实的相邻企业作出处罚二万元的决定,对虎威涂料公司却处罚四万元,被诉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2018年12月11日上午,该案在北京四中院审结,为方便当事人参与审判,该案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全程在线审理,当事人在天津参加庭审。
天津市北辰区环保局局长张振海作为被上诉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上诉人辩称,执法工作人员于2017年5月21日到虎威涂料公司检查发现其生产经营活动迹象,最后一日生产时间为2017年5月20日。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违反《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
虎威涂料公司与案外企业的违法行为系同种类并非相同,且其生产规模大于其他企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影响也较其他企业大。被上诉人对虎威涂料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虎威涂料公司存在拒不开门、拖延执法情形。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提出查看生产电表、记录用电等要求,虎威涂料公司拒绝配合。其他同类企业均不存在该情形。被上诉人认为法律赋予其处罚权限范围为2万元至20万元,行政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权。
【审理结果】
经过合议庭评议,该案当庭宣判。北京四中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及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查明判定的事实一致。天津市北辰区环保局针对虎威涂料公司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四万元,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属于幅度较低的处罚。4万元的罚款金额与虎威涂料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存在不相称的情形,不足以认定被诉处罚决定构成明显不当。且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虎威涂料公司与其他同类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故其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上诉费由上诉人承担。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四中院管辖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上诉的通知》的精神,北京四中院自2017年10月26日起集中管辖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上诉案件。该案的审结,标志着北京四中院在跨区划管辖行政案件上迈出坚实一步。跨域上诉案通过远程在线庭审,也是落实“让信息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腿”的工作要求,切切实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典型案例九:
全国“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诉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郝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涉案标的大、当事人人数多、各方争议突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第三人某银行向被告沈阳某地产公司发放贷款,沈阳某公司高管刘某、郝某为主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因抵押登记备案的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与借贷双方借款的实际借款用途不一致、沈阳某公司对抵押物在建工程以期房形式与多个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业主针对在建工程抵押提起多个行政诉讼,致案件审理工作疑难复杂,曾经过两次诉讼中止。案件审理已达两年多,原告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代理人已几经更换,急于化解不良,各被告也有尽快化解债务的意图,但苦于筹措资金能力有限,涉案抵押物的实现又存在案外人(已签订期房屋买卖合同)的牵制。按照现有法律规定虽然可以作出判决,但原告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是否能高效实现债权、沈阳某公司是否还有回暖的余地、案外人是否会对执行提出异议,这都有可能成为判决的“副作用“。因此,从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找到案件内外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成为本案的难点。
【调解结果】
主审法官将案件情况告知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后,该中心立即派出在化解银行不良资产、房地产融资模式方面极有经验的调解员参与调解,调解员在庭审前到庭翻阅案卷,深入了解案件矛盾争点。庭审中,在主审法官释明法律、调解员分析风险的基础上,该案当庭调解成功。调解书确认沈阳某公司于2018年3月底之前向原告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委托贷款借款本金1.6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400万元、实现债权的费用130万元,本案原告作为债权人化解了不良资产的风险,被告作为债务人承诺及时履行债务,案件的解决达到双赢。
【典型意义】
此案系涉房地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涉及业主行政诉讼与维权,债权人急于兑现不良债权,债务人经营困难。北京四中院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注重调动各方资源,与社会调解组织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达成《建立诉讼与调解相衔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合作协议》,本案是协议达成后首次调解成功的案件。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评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十:
“花椒直播”发布危险性视频被诉网络侵权案——
上诉人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上诉人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境和风公司)诉称,吴某进行的高空极限挑战行为属于自甘冒险,上诉人对于吴某的坠亡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提供存储空间的行为不属于加害行为;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以及《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推定上诉人对吴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何某辩称,密境和风公司对吴某的持续冒险行为以及因冒险而坠亡存在主观过错,对吴某冒险行为的放任、诱导和鼓励,属于加害行为和侵权行为;密境和风公司对吴某的持续冒险行为以及因冒险而坠亡存在的主观过错,与吴某的坠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适用法律正确、说理充分、逻辑严密、判决合理。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有以下争议焦点:一、北京密境公司对吴某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二、北京密境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北京密境公司能否依据自甘冒险规则减轻或免除自己的民事责任。
【审理结果】
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密境和风公司对吴某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为,吴某所拍摄视频行为不仅对自身具有危险性,还存在因坠落伤及无辜以及引发聚众围观扰乱社会秩序的风险。这种行为于己于人都有巨大的潜在危险,是社会公德所不鼓励和不允许的。密境和风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对吴某上传的视频是否违反社会公德进行规制。但密境和风公司却未进行处理,因此其对吴某的坠亡存在过错。被上诉人不仅对吴某的视频未进行处理,还在其坠亡的两个多月前,借助吴某的知名度为花椒平台进行宣传并支付酬劳。故上诉人对吴某持续进行该危险活动起到了一定的诱导作用。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行为与吴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关于争议焦点三,北京密境公司能否依据自甘冒险规则减轻或免除自己的民事责任。吴某从事的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动并非一项具有普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是对他人和自己都存在巨大安全风险的活动;况且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自甘冒险规则,北京密境公司亦非活动的参加者,故无法援引自甘冒险规则免除责任。但是吴某自愿进行该类高风险的活动,其对该类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因此吴某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北京密境公司可以根据吴某的过错情节减轻责任。
2019年11月14日上午,北京四中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但裁判结果正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何某三万元,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被媒体称为“直播平台网络侵权第一案”“高空极限运动第一人坠亡案”,自一审结束到二审开庭及宣判,始终受到中央、市属媒体高度关注和网友热烈讨论,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虚拟空间,网络空间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制。一件互联网案件的审结,就是确立一个明确的互联网活动规则。该案为引导安全的网络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提供了强而有力的司法保障,具有极强的示范意义和指导意义。 (孝金波 江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