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翟小功
海南自由贸易港是我国唯一推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妥当处理好放得开和管得住的关系极为重要。其中,预防和控制走私行为更是“管得住”重中之重。
由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作为海南首部反走私法,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院研究员朱华友认为,这是全岛分阶段、分步骤实行自贸港政策等相关的“基础设施”。
《条例》按照“既放得开、又管得住”要求,遵循“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构建“打防管控”反走私新格局,把海南反走私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构建适应自由贸易港需求的反走私综合治理体系,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反走私走上法治化轨道
2019年3月18日,海南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召开,要求围绕服务海南自贸区自贸港政策实施,高效精准打击走私。加快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明确赋予海南“高效精准打击走私活动”的任务。
目前,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全面推进,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权责明确、配合有序、标准清晰、保障有力的反走私综合治理体系迫在眉睫。反走私工作必须发挥法治引领作用,这是新时期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应有之意,《条例》正是顺应这一时代要求而制定。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童伟华指出,反走私工作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康,事关海南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是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基础性、前置性工作。
《条例》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构建“打防管控”反走私新格局,彰显海南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树立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新标杆的信心。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不断深入,海南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完善《条例》,确保反走私工作始终走在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创反走私综治责任体系
早在2014年,为解决海南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制度缺失的问题,规范全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海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作为地方性法规,《条例》依据海关法规定的缉私体制做了进一步的具体化,压实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等各有关方面的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设立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在走私预防、查缉、处理等各环节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切实承担起履行地方政府反走私责任的重担。 而且,《条例》明确海关、海警按照国家规定职责查处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突出公安机关作为地方查处走私行为主要部门的职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责做了规定,将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传导到基层一线。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条例》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通过港口、铁路、机场运输出岛货物的查验工作。这是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针对海南岛屿特点采取的非设关地预防走私的综合治理手段之一,主要是防止减免税进口货物通过国内贸易货运渠道走私出岛。
为实现管得住、放得开,同时保障货物通行便利,《条例》授权省人民政府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出岛货物查验的具体办法。此外,还要求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渔业、烟草专卖、海事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禁止走私减免税进口货物
自由贸易港背景下,海南反走私工作呈现出既要管流进、又要管流出,既要防设关地风险、又要防非设关地风险,既要防传统风险、又要防新业态带来的风险等诸多新特点。为此,《条例》在强调严禁利用国家给予本省的关税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进行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基础上,根据自由贸易港反走私工作实际需要,积极作出回应。
《条例》与海关法、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衔接,既明确禁止海关法规定的走私行为,又明确禁止违反国家和本省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监管的有关规定,擅自将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运输、携带、邮寄出岛销售牟利。同时明确海南离岛免税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管。
同时,明确禁止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并要求进口货物经营者应当索要或者复制进口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建立凭证档案以及进货、销售记录制度。要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据了解,依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条例》还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或者提供运输、保管、邮寄以及其他便利。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走私现象,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对反走私综合治理的具体要求,《条例》明确禁止使用船舶、车辆、航空器等运输工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未经许可的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没有合法证明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时要求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和海事、渔业等部门重点查缉使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进行走私的行为。
构建反走私治理长效机制
众所周知,反走私工作涉及面广,需要打防结合、综合施策,更需要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相互配合、密切合作。
为此,《条例》要求建立一系列反走私协调和处理机制,比如建立完善反走私军警民协调联动综合治理机制、走私案件涉案货物物品处理机制、反走私应急处理机制、反走私综合治理预警监测机制、省际交流和跨境交流合作机制等。
如何明确反走私查缉责任,建立查缉工作机制?《条例》对各级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及有关部门查缉责任作了规定。要求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海关、海警、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利用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物流监管平台等信息化平台,对走私活动开展态势感知、预警预测、综合研判,发现涉嫌走私线索和行为及时核查处置。明确省政府确定的机构在查验出岛货物时,发现涉嫌走私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海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针对走私违法犯罪行为责任追究,《条例》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背景下的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细化,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并与海关法、刑法衔接。
另外,加强信用监管和惩戒,对有《条例》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予以公示;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由有关部门采取取消通关便利、取消减免税进口货物买卖资格等措施予以联合惩戒;联合惩戒严重失信企业时,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同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