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宁1月22日电 (记者姜峰)近日,经青海省人民政府同意,青海省水利厅和生态环境厅联合就黄河、黑河、巴音河、柴达木河、大通河、布哈河、长江、澜沧江、格尔木河、那棱格勒河等十河及扎陵湖、鄂陵湖、苏干湖等三湖的管理范围发布通告,以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及高质量发展。
在以上十河及苏干湖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必须报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违反通告规定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人民日报 》( 2020年01月23日 1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