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昨天召开。会议听取关于提请审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拟规定对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废弃物,乱倒垃圾等行为的罚款额度由20元以上50元以下提高到5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200元。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力作了《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9年11月和2020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对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废弃物,乱倒垃圾等不文明行为进行重点治理。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前述不文明行为属于群众普遍厌恶的顽症痼疾,虽然《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对这些行为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但处罚过轻,建议提高处罚额度。据了解,《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2年开始实施后,对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罚款上限一直是50元。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为了进一步治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提升首都文明形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起草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草案)》。4月9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并提出《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修改的主要内容为,将第五十四条对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废弃物,乱倒垃圾等行为的罚款额度由20元以上50元以下提高到5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200元,表述为:“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记者 李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