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起,《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公开征求意见,至10月5日结束。《条例》拟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明确名城保护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拟鼓励历史文化街区通过申请式改善实现居住条件改善,鼓励在不损坏遗产价值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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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范围涵盖全部行政区域
去年7月以来,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在市人大城建环保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市司法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等部门的共同参与下,《条例》修订工作启动。
《条例》明确,名城保护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两大重点区域和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三条文化带等。
具体看来,老城保护范围指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的区域。保护内容包括传统中轴线和长安街,“凸”字形城廓,明清皇城,历史河湖水系,街巷胡同格局和传统地名,胡同——四合院传统建筑形态,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景观视廊和街道对景,传统建筑色彩和形态特征,古树名木和大树等十个方面。
同时,《条例》扩大保护对象,实现应保尽保。明确名城保护对象包括世界遗产和文物,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地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山水格局和城址遗存,历史街巷和传统地名,风景名胜区、历史名园和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鼓励多种形式合理利用
在保护利用层面,《条例》提出,鼓励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和特色地区的产权单位或个人通过申请式改善实现居住条件改善。
其中,公房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政策出租和使用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和特色地区内的直管公房。优先用于社区公共服务、人才公寓或社区便民服务等。
直管公房全部或者部分退租后,区历史名城保护机构应组织实施主体拆除院落违法建筑,恢复四合院原有格局,完善院落市政基础设施,按照风貌保护要求修缮房屋。腾退房屋优先满足留住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增加厨卫功能,新增面积部分纳入公租房管理体系。
同时,《条例》鼓励在不损坏遗产价值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可以转让、出租,可以在符合保护规划、正面清单、风貌保护以及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依法优化其使用功能。
禁止破坏传统风貌
针对以往出现的条块分割、属地管理缺失的问题,《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以及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区名城保护机构组织实施的保护责任。
同时,将老城、三山五园、三条文化带、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确定为所在区、乡镇政府,历史建筑则根据权属、使用情况不同,将政府或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确定为保护责任人。
《条例》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实施分区分级分类的差异化管控措施。保护范围内禁止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禁止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控制要求;禁止破坏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布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禁止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保护规划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