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明确隐瞒、缓报、谎报疫情将追责

来源: 作者:网络 发布时间:2020-02-08 16:11       

人民网北京2月7日电(池梦蕊)今天(7日)下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重要讲话精神,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伟主持会议。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巩固前一阶段全市疫情防控成果,支持政府继续依法防控疫情,强化公民法治意识,进一步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共同参与疫情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作出决定。

《决定》强调,北京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疫情防控需要,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同时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

明确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定义务,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从疫情严重地区回京人员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或者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还明确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的疫情防控责任,全市各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责任以及个人需履行的疫情防控法定义务。

包括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执行疫情防控要求,组织指导社区(村)、物业服务企业、志愿者组织等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做好本辖区的防控工作;社区(村)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做好辖区内人员往来情况摸排,加强人员健康监测,防止疫情输入,同时做好相关生活服务保障工作。对外地返回居住地人员的管理服务要严格遵守市政府的相关规定。

《决定》强调,要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的诊疗和救治工作,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类伤医、医闹等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造谣传谣,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晴天
免责声明:本网所有文章、照片版权均属原作者,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观点。本网仅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刊登,不承担法律责任。 如发现有涉嫌抄袭、侵权、等违法违规内容, 请致电010-56382977,一经核实,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