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烟台芝罘区卫计监督所根据疫情防控监督检查获得的线索,顺利完结一起无证生产经营消毒产品案。
前段时间,山东烟台芝罘区卫计监督所执法人员在督导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发现芝罘区某些企业购置的用于厂区消毒的84消毒液,外观标签是纸质临时打印粘贴上去的,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按照84消毒液纸质标签标识的地址,芝罘区卫计监督所执法人员找到烟台市芝罘某有限公司,经现场核实情况得知在售的贴有纸质临时标签的84消毒液,是由该公司将购置的次氯酸钠原液自行加工分装制成的。该公司负责人无法出示在售84消毒液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表示他看到前段时间疫情防控期间消毒剂非常紧缺,销路非常好,自己手里也有化工产品企业的资源,于是,从某化工企业购进一批次氯酸钠原料,自行加工制成消毒剂进行销售。
任何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生产销售消毒产品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该公司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84消毒液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芝罘区卫健局已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
芝罘卫监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选购消毒剂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一要认真查看产品小包装上的标签。在标签上有卫生许可证号、有效成份、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地址、有效期等。二要看使用说明。不同的消毒剂有不同的用途,杀灭的病毒细菌不一样,购买时要按照自己所需去购买。三要防止把消毒剂当药品使用。有不良商家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故意夸大消毒产品的功效,宣传对疾病的治疗作用,诱导顾客购买。四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各类消毒产品,发现问题及时积极提供线索。若发现违法生产酒精、消毒液等消毒产品或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的行为,可通过拨打0535-6636950或12345市民热线提供线索。
当前疫情仍未结束,芝罘区卫计监督所将一如既往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消毒产品行为,对以身试法、顶风作案的非法生产经营者,将坚决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讯员 姜鑫 毕建涛 焉卫轩 烟台报道)
延伸阅读: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