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城市管理委起草的《北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施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规范了对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管理,明确提出,长安街沿线及其部分延长线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和幼儿园、医院的建筑控制地带等9类区域禁设商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等需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违法设置可能会被“按日计罚”。
此次征求意见的《条例(草案)》,重新明确了户外广告设施定义,将公益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建筑物内透广告、临街橱窗广告、滚动信息屏等向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也纳入管理范围。同时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应当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9类禁设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和13种禁设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天安门广场及广场东、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中南海办公区及故宫周边;长安街沿线及其部分延长线(即东起国贸桥西至新兴桥路段)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河道、湖泊、湿地、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学校、幼儿园、医院、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控制地带等区域,禁设商业户外广告设施。但是,本市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在禁止设置区域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活动结束后立即撤除。
此外,夜间强光扰民的情形今后或将有所改善。《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公共用地设置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冷阴极管显示装置等具有发光和动态效果并用于发布商业或公益宣传的设施,应当具有亮度控制装置,且亮度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在每日22时至次日7时期间关闭;同时不得朝向道路来车方向、不得影响交通标志识别,不得出现光扰民、噪声扰民等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否则,可由设施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确定了对违法设置者进行“按日计罚”、追究利益相关方责任、授权执法机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加大处罚力度的制度。比如,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可由设施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责令限期拆除,自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至设施拆除之日,可处每天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按期对大型或者距地10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进行安全检测的,也可由设施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罚款。(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