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甘肃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联盟地区(甘肃)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严格执行中选价格,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
《方案》提出,医疗卫生部门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相应条款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及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采购与使用。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中予以惩戒。
《方案》明确,要结合本单位中选药品使用情况逐个分析,对于慢性病人、孕妇、老年人、精神疾病患者等换药风险较高的特殊人群应尊重患者用药需求,使用中选药品要有详细的替换方案;要保障原有药品的适量供应,避免大范围换药造成安全事故。同时,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超支合理分担、结余奖励留用”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价格适宜的药品。对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当年度医保预算额度不调减,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的支出。
《方案》还强调,中选企业是药品质量供应第一责任人,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约定采购量需求和供应。(记者王耀 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