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从四个方面对2019年年报披露做出具体安排:一是传递“应披尽披”原则。年度报告信息是上市公司对过去一年经营情况的总结,与投资者密切相关。上交所提出,上市公司有条件的,应当尽力克服困难,与审计机构密切合作,尽可能按期披露年度报告,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二是明确可延期披露时限。对确实因疫情影响难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公司,允许其延期披露,但原则上应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拟延期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在4月20日前发布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临时报告;确有困难的,最迟不晚于4月30日。对拟延期披露但未在4月20日前发布临时报告的上市公司,上交所将视情况提请属地证监局进行核查。上述安排既考虑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也兼顾了维护市场正常信息披露秩序的需要。
三是细化信息披露要求。对拟延期披露的公司,适当增加信息披露要求。《通知》提出,上市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出具专项意见,核查上市公司前述与年度报告审计有关的事项是否属实,说明未能按期出具审计报告的原因、审计受限科目和程度、审计工作进展,以及为尽快完成审计工作已采取和拟采取措施,并明确预计完成审计报告的时间。上交所表示,上述安排是使真正有困难的公司得到支持,避免出现个别随意延期的情况。
四是做好后续处置衔接。对于确实符合条件延期披露的公司,相应将不适用停复牌、退市等相关规定,也不作违规处理,待其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置。对于延期理由不实的,交易所将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必要时将视情况提请属地证监局核查。
2019年年报披露可延期,但2020年一季报要准时。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仍应当在4月30日前披露2020年一季报,且一季报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前述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的披露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