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年人口众多,目前已达2.5亿;同时,老龄化速度加快,‘未富先老’特征明显。”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说。
当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可以简单概括为“三支柱”。第一支柱,政府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这是基础;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这是补充;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这是前两者的提升。
据统计,第一支柱目前占主导地位,规模已超6万亿元,占比达70%;第二支柱的规模仅为2万亿元;第三支柱刚刚起步,规模相对较小。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此结构易导致第一支柱“独木难支”,加强第二、第三支柱发展迫在眉睫。
实际上,我国近年来一直增加对第二支柱的投入。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出台,支持相关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同时,中央财政先后出台政策,保证养老金的企业缴纳部分在一定比例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缴纳部分在一定比例内实行递延纳税。
尽管如此,第二支柱的发展仍面临一系列问题,集中表现为覆盖面窄、企业负担压力较大、缺乏持续加入的能力和意愿等。
“因此,还要充分发挥第三支柱作用。”黄洪说,各国普遍通过税收激励引导个人增加养老金的积累,我国在这方面依然有待加强。
对此黄洪认为,要大力发展“收益保障、长期锁定、终身领取、互助共济”的商业养老保险,尤其是发挥“终身领取”“互助共济”功能,将对补足我国养老金体系缺口雪中送炭。
具体来看,所谓“长期锁定”,是指要长期交费。也就是说,如果你现在买一份终身领取的养老保险,可能交费以后,按照商业保险的规则,直到退休后才可以领取。
所谓“保证收益”,即“保证利率”,不管保险公司亏与赚,都要履行在保险合同中的承诺,要保证利率。
“终身领取”,是指商业养老保险与储蓄不同,储蓄是存多少,一次性就可以领取,或者可以分次领取,但商业保险是对一个人未来生命周期做的一个保障,是终身领取。
“互助共济”,就是要考虑到风险状况,确定合理的保障利率。从资产上来讲,要确保这笔资金的安全性。
据悉,监管层下一步将推动保险业进一步优化产品供给,加快老年人专属保险产品的投放,重点在老年人需求比较强烈的疾病险、医疗险、长期护理险、意外险等领域进一步提升产品供给。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三大支柱均衡发展,监管层也正在考虑改革完善我国养老金的筹集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认为,人口老龄化发展现状,要求我国养老金筹集模式势必从“现收现付”为主向“预筹积累制”为主转变。“在‘预筹积累’模式的养老制度下,养老基金管理与资本市场关系密切,需要促进养老金投资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范一飞说,但需注意长短结合、多措并举。
具体来看,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制定适合养老投资的金融监管办法,减少资本市场风险因素,增强养老资产投资意愿。如定期开展养老资产管理人资格评审,实现优胜劣汰。
二是按照市场化原则完善投资运营体制机制,提升养老金管理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应大力发展专业化机构投资者,在保障个人知情权、参与权基础上,为养老金持有者提供更加简明、个性化和灵活的养老金投资服务。
三是扩大投资产品范围。未来,国际市场的低利率环境可能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应进一步提高养老金投资的多样化程度。
四是完善投资回报考核机制,避免养老金投资决策过度关注市场短期波动。
五是进一步扩大金融对外开放。“引入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养老金投资管理,可引进好的经验和做法,促进养老基金管理人之间良性竞争,助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记者 郭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