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注册制“开闸” 企业上市路径多元化

来源: 作者:马文静 发布时间:2020-06-19 11:04       

  利好创新企业发展

  《创业板首发办法》日前出炉,在发行上市条件方面,分别针对盈利企业、红筹和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及未盈利企业,设置了五套上市标准。

  具体来看,在最新的五套创业板上市标准中,针对一般盈利企业有两套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对于红筹和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有两套标准:分别是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最近1年盈利;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1年盈利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此外,针对未盈利企业有一套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改革后的发行上市条件更加多元包容,能够支持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表示,此次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在上市标准方面综合考虑了企业的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制定了多元化上市条件。

  付立春认为,与原来的上市标准相比,改革后的创业板适当提高了盈利上市标准,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支持已经盈利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这些都将利好一些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

  “过去,红筹企业想在国内上市,只能通过拆分红筹架构的方式。在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上都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负担。”深圳一家创新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表示,由于商业模式和所处发展阶段的不同,很多创新型企业在创业初期为了方便在海外融资搭建了红筹架构,如今随着创业板、科创板逐步明确红筹企业的上市办法,红筹和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国内上市融资将变得更加顺畅。

  上市路径选择更灵活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中,进一步拓宽了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的路径,并针对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则上的明确。新规明确,红筹企业上市之前向投资人发行带有约定赎回权等优先权利的优先股,若发行人和投资人承诺在申报和发行过程中不行使优先权利的,可以在上市前转换为普通股,对转换后的股份不按突击入股处理。此外,规定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规定。

  “注册制改革背景下,针对红筹企业准入、特殊表决权等设置为企业提供了更丰富、更灵活的选择权,公司可以结合自己的发展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路径。”信公咨询合伙人梁华权表示,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落地后,国内公司在IPO路径选择上将更加灵活。

  华菁证券表示,在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落地后,原计划境外上市企业可以考虑回流A股;已经实现境外上市企业,也可以考虑通过二次上市或私有化后回归的方式,通过创业板登陆A股。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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