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将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食用推到风口浪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10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为了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法治保障的各项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并加快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进程。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直接涉及野生动物的法律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其中最主要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教授11日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野生动物同时具有资源属性和生态属性。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时,更多地强调野生动物的资源属性,侧重对作为资源的野生动物的利用。随着野生动物保护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日益凸显,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立法目的中删除了野生动物利用方面的内容,确立了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从猎捕、交易、利用、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各个环节作出了规定。修改后的法律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实施情况看,还存在不少问题。
问题之一是对商业目的的人工繁育规制不足。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二十七条规定,经相关部门许可,可以猎捕、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这也被认为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的保护和利用野生动物的方式之一。
“一般来说,通过科学合理地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扩大物种种群数量,可以为人类提供科学研究的样本、恰当的物资和生活资料,满足人类利用野生动物的需要,还能够减少对野外种群的获取需求,从而起到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于文轩说,但在实践中,人工繁育制度并没有很好地实施。人类对野生动物制品的非理性需求与消费,让商业利用成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最重要动因,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不相容的。
此外,我国法律法规并不禁止野生动物交易。
“目前,我国野生动物管理主要涉及林业草原、农业、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这些部门的职责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甚至冲突。有些主管部门存在监督与管理职能合一的情形,出现了‘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情况,影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于文轩建议,将制定政策与立法的管理职能与督促政策与立法落实的监督职能相分离,厘清有关部门在野生动物管理中的职责,加强有关部门在立法和执法中协同配合,同时注重应急制度的严格落实和社会公众的有序参与。唯有如此,才能形成有效的合力,推动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有效展开。
于文轩同时认为,建立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动态调整机制是一条可行的出路,也是在目前野生动物管理框架下效率较高的解决方案。在这一方案中,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尤为关键。
“在调整时,应主要根据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求,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等方面的因素,可以基于现有的制度资源,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的定期评估机制,缩短评估周期,丰富评估内容,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名录的重要考虑因素。”于文轩建议,将目前国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进行整合,在此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对名录适时调整。此外,他认为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过程中,增加关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入药的规定,严格限制将列入禁止食用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材使用,并鼓励尽量使用替代原料。
(科技日报北京2月1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