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2月19日电(见习记者郭璐璐 单鸽)继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后,2月19日,最高检再度发布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诈骗、造谣传谣、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以及其他涉疫情犯罪等五类,共计六个案件。
这六个典型案例均为各地检察机关近期办理的案件,与疫情防控工作密切相关。其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案件有两件,分别为湖北省嘉鱼县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四川省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诈骗犯罪案件有一件,为江苏省南通市张某诈骗案;造谣传谣犯罪案件一件,为辽宁省鞍山市赵某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一件,为福建省武夷山市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其他涉疫情犯罪案件一件,为河北省隆尧县赵某某寻衅滋事案。
记者注意到,此前,“两高两部”曾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到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同时,《意见》指出,对于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对于《意见》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如何界定?本次典型案例进行了实践解读。
典型案例一显示,在武汉宣布采取“封城”防控措施后,1月23日10时至20时,尹某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驶九座小型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2月4日,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后与其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2月11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尹某某提起公诉,嘉鱼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暂时关闭离开武汉的通道,其目的是为了阻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势头,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最高检在上述典型案例的“法律要旨”部分指出,对于擅自运送人员离开武汉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具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妨害公务罪的适用,需要准确把握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最高检明确指出,因疫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各级政府需要组织动员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等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控措施。因此,对于符合“两高两部”意见规定的三类人员的,均属于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对于妨害公务人员实施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行为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务行为。
冒充交警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鞍山市城市公交车、长途汽车停运,所有车辆不准进入鞍山”的不实消息,赵某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也入选典型案例。
对此,最高检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彰显刑事打击力度,维护防控疫情期间的社会秩序,只是典型案例的一个方面,记者注意到,在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方面,典型案例还有所“扩展”,通过开展公益诉讼,形成检察监督合力。
为此,典型案例选取了发生在福建省武夷山市的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为自己食用,陈某某先后多次用猎夹捕获野生动物,先后将5只白鹇和2只赤麂予以杀害。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陈某某以涉嫌非法狩猎罪立案侦查,同时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考虑到陈某某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刑事案件的基础上,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又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在2月3日对这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在正义网进行了公益诉讼诉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