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山东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威海首起疫情期间妨害公务案。山东威海高区法院院长宫云举独任审判,高区检察院检察长姜志芳出庭支持公诉,庭审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在看守所通过网络参加庭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2月6日,在威海某小区的疫情防控卡点,被告人杨某酒后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人员对人员出入小区的管理工作,驾驶电动车强行闯卡,并且辱骂、推搡、殴打两名疫情防控人员,后持铁锨追打,造成一名疫情防控人员嘴唇受伤出血。公安民警出警后欲将杨某传唤至派出所,杨某仍拒不配合,两次踢踹民警,致一名民警左小腿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防控职务,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依法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 定罪,从重处罚。(通讯员 于清林 李冰 威海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