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汇集了十个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基本涵盖了妨害疫情防控的主要犯罪类型,问题意识很强,案件处理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罪刑相适应原则,针对性也较强,对各级法院依法审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这批典型案例在以下方面给我的印象较为深刻。
一、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越是防疫的关键时刻,越应该坚守法治立场。我国《刑法》第3条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动摇的“铁则”,在防疫期间办理刑事案件也必须遵守这个原则的基本精神。这十个典型案例恰恰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准确把握刑事政策的一贯工作作风。
在[案例1,田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国家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明知应当报告武汉旅居史,却故意隐瞒,拒绝配合医护人员采取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致37人被隔离观察,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一判决对法律适用的尺度把握得很到位。一方面,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危害公共卫生罪,行为必须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有危险才能定罪。法院认定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导致37人被隔离观察,具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因此,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犯罪构成要件结果的审查判断是准确的。另一方面,这一判决有助于厘清本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与本案类似的情形,在这次疫情发生之初发生率较高,一些地方对此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但是,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运用确实要从严把握。在本案中,田某不属于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情形,其也没有在确认疑似之后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进而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所以难以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本案作为典型案例,有助于提示司法人员:在这次防疫过程中,行为人故意传播病毒的情况应当是极其罕见的个案,审判机关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审慎、从严。
再比如,在[案例4,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中,法院严格按照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要求,对利用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性质、传播范围、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程度等依法予以认定,再得出定罪处罚结论。法院判决既重视对危害行为的评价,又注重对危害结果、行为危险性的判断,还对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进行了认真比对,确保了定性的准确和量刑的适当。
二、紧扣防疫主题,不折不扣地履行审判职责
这十个案例基本上都能够聚焦直接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给疫情扩散带来重大风险、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给社会造成极大恐慌、给大局稳定造成严重破坏的案件,与当下的防疫主题丝丝入扣。
一方面,在防范新冠疫情的特殊时期,可以有效阻隔病毒传播、防止疫情扩散的防治、防护用品、物资成为紧缺商品。被告人利用民众对口罩等防护物资的渴求心理,通过传播面广、实施相对便利、不特定多数人可能成为被害人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实施涉及口罩等防护物资的诈骗犯罪,情节恶劣。在[案例5,赵某某诈骗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其有稳定的口罩来源,通过微信等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3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这一典型案例对防疫期间电信诈骗的行为类型、犯罪认定标准等予以明确,有助于各级审判机关处理类似案件,也有助于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
另一方面,在此次防疫过程中,公众对新冠肺炎如果传播、是否存在中间宿主、如何保护野生动物也极为关心。因此,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是当前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提出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新要求。人民法院如何运用刑事手段实现打击犯罪与源头治理,是对审判职责行使的新要求。在[案例9,黄某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案]中,对被告人自制枪支猎杀果子狸、小灵猫等野生动物的行为定罪处罚;在[案例10,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对介绍他人非法收购穿山甲的行为认定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在分案处理的背景下将本案被告人认定为从犯,实现了处罚上的不枉不纵。不难发现,这两个典型案例的选取都是非常用心的:将处罚重点聚焦到与病毒传播有关的野生动物的保护问题上,而不是泛泛地论及野生动物的刑事保护问题,因为按照一些科学家的研究成果,果子狸、穿山甲等野生动物可能是病毒传播的中间宿主。这些动物同时也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的朋友。保护这些特定的野生动物,禁止实施猎捕、杀害、走私、贩卖等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就是在维护我们的生存环境,也是在回应防疫期间公众的关切,注重源头治理,着眼于长远,切实维护我们自身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维护防疫期间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注重刑事审判的社会效果
从医学的角度防控疫情,是医院和医生的职责;从法律的角度,严惩防疫期间的各种各类犯罪,是法院和法官的使命。因此,人民法院依法精准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是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典型案例中的部分案例就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及时严惩一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维护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及社会大局稳定的决心和信心。在这十个案例中,有两个属于对防疫期间“浑水摸鱼”的严重犯罪予以从严打击的情形。在[案例3,业某某抢劫案]中,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冒充疫情防控人员,骗开小区住户房门,持刀入户抢劫。对这类犯罪如果不进行严厉处罚,可能既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也有损于防疫期间人们对防疫机构和防疫人员的信任,扰乱防疫总体安排,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并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1年,完全符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在[案例6,孙某某、蒋某诈骗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假冒慈善机构骗取疫情募捐,以赈灾募捐为由,欲骗取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同时对其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得逞的情形依法认定为犯罪未遂。从上述两个案例中不难看出,通过审判权的行使,人民法院在确保防疫期间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同时,积极维护了防疫秩序和慈善机构的形象,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