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4月23日电 (朱紫阳)记者今天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20年4月23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陈某危险驾驶案,对被告人陈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绿色(改装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沿西五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石丰桥(属北京市石景山区管界)准备向最右侧车道并线时,因不满正常行驶的白色英菲尼迪牌小轿车在该车道内未予避让,遂驾车对白色英菲尼迪牌小轿车进行追逐,期间陈某多次在实线变换车道并超速行驶,后与在最右侧车道正常行驶的郭某驾驶的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经公安机关认定,陈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陈某已对郭某车辆损失予以赔偿。经鉴定,陈某在追逐竞驶过程中车辆行驶速度为140-142.2公里/小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超速追逐竞驶,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陈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