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通报印发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意见的情况

来源: 作者:网络 发布时间:2021-01-01 10:10       

人民网北京12月30日电 (朱紫阳)公安部今天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有关情况。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李京生介绍,《意见》分为总体要求、法律适用、健全机制三大部分,包含15条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关于法律适用和定性处理。围绕非法捕捞犯罪、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等,细化了法律适用依据和定罪量刑标准,并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

二是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明确了办理非法捕捞案件中相关证据的收集转化、种类规格及审查标准,要求加强证据审查工作。同时,对涉案渔获物价值认定作出规定。

三是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严格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行为追诉、从重从轻处罚等重点问题予以明确。在办理非法捕捞案件时,要求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犯罪动机、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四是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就加强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及规范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强化禁捕水域周边区域管理。

五是关于加强工作配合。《意见》规定,各部门要在加强协作配合的基础上,强化监督制约,形成打击治理合力。

开展专项行动 打击非法捕捞

李京生通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公安部自今年7月以来连续部署开展了“长江禁渔2020”、“百日攻坚”等一系列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活动。

强化面上清查。沿江公安机关着力强化重点巡查,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坚持露头就打,开展专项行动以来共侦破非法捕捞类刑事案件47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900余名,查获涉案船只3900余艘、非法捕捞器具4.5万余套。

强化深挖彻查。沿江公安机关严格落实“五知七查”要求,始终紧盯“捕运销”各环节,坚决斩断地下产业链。截至目前,各地共打掉“捕运销”犯罪团伙360余个,查禁贩销渠道1500余处。

强化重点打击。沿江公安机关重点加大对组织化、团伙化、链条型案件的打击力度,目前公安部挂牌督办的155起重大案件已全部告破。

加强审判指导 保障禁捕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人民法院将为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人民法院将以多种形式开展《意见》的学习培训工作,确保负责相关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全面掌握《意见》的各项内容,准确把握《意见》各项规定的精神,为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相关案件奠定基础。

二是加强审判指导。审理相关案件时,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行为手段、主观罪过、数量价值以及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修复生态环境情况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三是加强协作配合。立足案件审判,充分发挥职能,加强与有关机关的协作配合,在落实好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基础上,共同促进长江流域水域生态全面保护修复。对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薄弱环节的,及时提出有针对性、有建设性的司法建议,促进完善制度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

四是加强法治宣传。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通过庭审直播、编发典型案例等方式,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社会公众遵守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规定,理解、支持和配合禁捕工作,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开展公益诉讼 提升环境修复质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表示,检察机关要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配合,依法惩治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积极推进长江流域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一是重点打击社会危害性大的水生生物资源犯罪。对使用“电毒炸”“绝户网”等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的非法捕捞;经营性、团伙化的非法捕捞;在水生动物繁育期的非法捕捞;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非法捕捞等进行重点打击。同时,注重对长江流域特有珍贵、濒危水生物种的保护。

二是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办案过程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严格依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理把握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的界限。在严惩有组织或产业性的严重犯罪的同时,对普通民众实施的危害性不大的一般违法行为,注意进行区别对待,确保办案的质量与社会效果。

三是积极促进长江流域环境的修复质效。着力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根据案件的客观需要,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依法全面收集案件证据。对办案中查获的渔获物,及时委托专业救护,符合放生条件的,及时固定证据后进行放生,防止渔获物死亡。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增殖放流、劳务代偿、庭前磋商、支付生态赔偿金等方式,促使责任主体主动修复受损的长江渔业资源。

四是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对于危害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如果同时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有明确的赔偿权利人的,督促、支持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和诉讼,没有赔偿权利人的,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行政机关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经督促后仍不履职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强化渔政执法 确保禁捕退捕取得成效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江开勇表示,农业农村部门将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进一步强化渔政执法,确保禁捕退捕取得扎实成效。

一是尽快完善配套制度措施。在科学论证并全面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健全完善长江流域禁用渔具目录。同时,对涉案物品认(鉴)定的机构、范围、标准、方法及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方法、标准及修复措施落实做出制度性设计,充实人员力量,统一评估标准,便于各地执法操作,提高办案效率。

二是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在全面强化日常监管执法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强化“三无”船舶排查清理力度,加大对制售禁用渔具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消除非法捕捞风险隐患。盯紧长江口、鄱阳湖、洞庭湖、跨省交接水域等重点区域,针对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损害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全面加强专项整治。加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管理,统筹做好非法渔船网具清理取缔、相关海洋捕捞转移安排等工作,确保长江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的畅通。

三是建立完善渔业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加强渔政专业执法力量建设,加快建立“护渔员”协管巡护制度,构建社会监督网络,确保落实“禁渔令”有力量、有手段、管得住。建立长江禁捕执法管理网格,划定管理区域、管理单位和责任主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政司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情报共享等相关机制。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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