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严格禁止超标查封和乱查封确保财产变价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来源: 作者:网络 发布时间:2020-01-04 14:36       

最高法:严格禁止超标查封和乱查封确保财产变价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对超标查封和乱查封、超标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失信信息得不到及时删除、限制消费措施不通情理等不规范、不合理的、损害债务人和被执行人正当权益的行政执行方法提出限定。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决策部署。“基本解决执行难”大大提高了生效法律文书兑现效率,使当事人尤其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实现胜诉权益的成本大幅降低,有力促进了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改善。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回应民事执行实践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出台了该意见。

1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在新闻发布会上对《意见》进行解读。

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

《意见》包含了6大部分共计22条,首先对查封和冻结等行为进行规范:对实践中存在的法院的超标查封、乱查封现象要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畅通人民群众反映渠道,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要明确具体的数额,不影响冻结额度外的资金使用,针对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也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确切需冻结的股票数量;对质押股票的冻结由于难以精确计算,现阶段人民法院采取全部冻结,不符合执行经济原则,经最高法与证监委沟通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对现有冻结系统进行改造,确立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

关于群众比较关心的不动产问题,《意见》明确:如果不动产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就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如果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书,无法进行分割查封,必要时,人民法院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查封。在最高法的“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中,北京一中院对一座明显超过查封执行标的单一产权证二十层大厦积极推动分割登记,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对财产效用的影响,维护了债务人的正当利益。

确保财产变价环节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推行“一案一账户”

财产变价是指管理人将破产财产中的非金钱财产,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变为金钱财产的行为或过程。《意见》在现有司法解释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或新增加了变卖程序的适用。

例如第九条第2项“被执行人申请对查封财产不经拍卖直接变卖的,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卖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直接变卖”;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全面真实披露拍卖财产的现状、占有使用情况、附随义务、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竞买资格等事项,严禁故意隐瞒拍品瑕疵诱导竞买人竞拍,严禁故意夸大拍品瑕疵误导竞买人竞拍。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他人无权占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等信息。要充分发挥网拍平台、拍卖辅助机构的专业优势,做好拍品视频宣介、向专业市场主体定向推送拍卖信息、实地看样等相关工作,以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拍。”

《意见》还要求加大案款发放工作力度,全面推行“一案一账户”系统。案款到账后且无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在一个月内及时发还给执行债权人;部分案款有争议的,应当先将无争议部分及时发放。

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意见》提出,一方面强调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事,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坚决不得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另一方面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对于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的负责人,均不得对其采取惩戒措施。《意见》中还特别指出:“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意见》还列出了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比如,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关于限制消费的具体措施,例如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意见》提出期所指的是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是要削弱执行力度

孟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意见》时还应当注意:一是要进一步增强善意文明执行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善意文明执行对提升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水平,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促进营商环境改善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本《意见》贯彻落实。

二是要充分认识到,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和抗拒执行行为,依然是执行工作的主线。各级法院要按照既定工作部署,驰而不息、久久为功,进一步巩固深化“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进一步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努力向着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

三是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和执行干警要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的精神实质。善意文明执行是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更加严格、更加规范、更加公正的要求。要认识到,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是要削弱执行力度,也不是要放松工作标准,降低工作要求。要坚决杜绝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选择性执行,也要切实防止被执行人借此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晴天
免责声明:本网所有文章、照片版权均属原作者,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观点。本网仅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刊登,不承担法律责任。 如发现有涉嫌抄袭、侵权、等违法违规内容, 请致电010-56382977,一经核实,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