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利四千罚四千万处罚过高不予执行

来源: 作者:罗莎莎 发布时间:2020-03-23 17:23       

2015年8月7日,江苏省连云港某医药设备制造公司某型灭菌器注册期届满。在未取得注册证审批期间,该公司生产、销售了25台灭菌器,价值2111520元,售卖后获利4120元。2017年4月6日,该公司的注册证延续申请获批。同年4月27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120元,罚款21115200元的决定。此后,该公司缴纳了50万元的罚款。

催缴未果后,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处罚决定,考虑到公司已缴纳50万元,市场监管部门诉请执行罚款20615200元,加处罚款20615200,没收违法所得4120元,合计41234520元。2018年1月17日,连云港市中院指定开发区法院管辖该起案件

经审查,法院认为涉案公司具备产品符合质量规定、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在处罚前已经取得灭菌器申请延续注册获批等多项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这与未取得注册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有重大区别。市场监管部门未全面考量上述因素,对涉案企业处以4123万多元罚款,将导致这家企业陷入经营困难甚至倒闭破产的境地,其执法手段与目的失衡。2018年5月,开发区法院裁定对申请不予支持。后市场监管部门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的裁定。

法官庭后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在对该公司裁量处罚幅度时,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以确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某医药公司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其行政处罚并无不妥,但关键是处罚数额的确定。两审法院的裁判说理妥当运用比例原则进行分析综合判断,认定该行政处罚的数额过巨,执法手段和执法目的严重失衡,故对申请不予执行。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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