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蔡某哲因土地纠纷在网上散布谣言诋毁政府工作人员,被公安机关处罚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行政处罚案件,二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蔡某哲系海南省万宁市长丰镇黄山村委会第20村民小组村民,其外祖母翁某花系万宁市长丰镇黄山村委会第21村民小组村民。蔡某哲主张权利的土地位于万宁市长丰镇黄山村委会顶石坡,为第21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历来由翁某花长期管理使用种植树木。后因年迈,翁某花将该地交由女儿陈某英(蔡某哲之母)代为耕作管理。
2017年8月30日,经第21村小组同意,翁某花委托陈某英代其与案外人陈某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约定翁某花将包含涉案土地在内的10.8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上树木所有权转让给陈某。同年11月,翁某花就涉案土地上的树木,委托陈某英代为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11月4日,万宁市林业局经审查核实,依法向翁某花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据此,陈某向翁某花全额支付转让价款,并将涉案土地上的树木砍伐。
蔡某哲知悉后,以其对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及地上树木并非翁某花种植为由,向长丰镇政府信访反映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行为违法并向万宁市林业局信访投诉涉案土地上的树木被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被肆意砍伐破坏。
为此,长丰镇政府和万宁市林业局分别多次依法作出不支持蔡某哲诉求的信访处理意见。蔡某哲仍不服,于2018年4月13日提起要求撤销万宁市林业局给翁某花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政诉讼。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哲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立案受理。
此后,蔡某哲捏造事实,多次在今日头条、人民网微博、天涯论坛等网站发帖散布其土地被他人非法侵占以及地上树木被非法砍伐等不实信息,并诋毁村小组、村委会主要干部和长丰镇政府、万宁市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包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经万宁市公安局立案调查,认定蔡某哲的上述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于2018年12月30日对蔡某哲予以行政拘留10日。蔡某哲不服,向万宁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万宁市政府经复议审查,认为万宁市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
蔡某哲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万宁市公安局认定蔡某哲在互联网上散布不实信息,并诋毁村小组、村委会主要干部和长丰镇政府、万宁市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事实清楚,万宁市公安局以蔡某哲的行为属寻衅滋事行为为由,依法对蔡某哲行政拘留10日并无不当,万宁市政府经复议审查维持原处罚决定也是正确的。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蔡某哲的诉讼请求。
蔡某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月27日,海南一中院终审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蔡某哲的诉讼请求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言论自由不可逾越法律红线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翁某花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并对涉案土地上的树木享有所有权。翁某花委托女儿陈某英代为处分涉案土地上的树木并交由受让人陈某砍伐,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作为外孙,蔡某哲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对翁某花涉案土地上的树木享有所有权,其向镇政府、市林业局信访反映的侵权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且,在蔡某哲在提出诉求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人民法院均分别依法作出了不予支持的处理意见,但蔡某哲却无视法律,捏造事实,多次在互联网上发帖散布不实信息,甚至诋毁村委会主要干部、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包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企图通过互联网造势改变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处理意见,造成社会上对万宁市的执法环境和政治生态产生不好印象,扰乱了万宁市的社会秩序。
法官认为,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这并不意味言论自由是不受限制的自由,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法规框架下行使。蔡某哲的违法行为完全突破了法律底线,与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严重相悖,其违法行为应受处罚。万宁市公安局依法认定蔡某哲的行为属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进而决定对蔡某哲行政拘留10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