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关注草案中新增的网络保护相关规定。“大量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背后,都存在未成年人接触不良网络信息的问题。草案对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各方都明确了相关责任,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二审草案中网络保护一章与一审草案相比,从11条扩充到18条,全面规定了网络保护中各方职责和措施,增加了网络游戏的认证和管理规定,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注册并登录;另外,增加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时间段,即每日22时至次日8时。
委员杜玉波建议,在草案规定的“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后,应增加有关部门应对未成年人吸引力较强的平台和产品进行专门监管的内容,以利于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
草案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向未成年人提供可能诱导其沉迷的内容”,回应了社会普遍关注的未成年人网络成瘾、网游沉迷等问题,促进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分类管理制度的形成。但“可能诱导其沉迷的内容”“不适宜青少年接触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等相关规定仍需进一步明确界定标准,使执法更具可操作性。
委员吕薇也注意到了草案中的这一表述,她建议将其修改为“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措施,规范、限制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委员陈斯喜介绍说,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过程中的调研普遍反映沉迷网络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一个最突出的问题。沉迷网络问题和毒品差不多,让许多父母苦不堪言。针对这种情况,这次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增加一章网络保护,规定了一系列防治沉迷网络的措施。但是总体上还是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缺乏比较有效的办法。
“草案虽然规定了学校应当怎么样、父母应当怎么样、未成年人自己应当怎么样,但这些措施要真正落到实处并不容易,预防网络沉迷的效果也很有限。总的看,只规定一些提倡性的措施效果不是特别好,需要一些硬招、辣招。”陈斯喜分析说,“草案规定,对网络游戏实行时间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做这个规定的考虑,就是对网络游戏,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开发的网络游戏,要对每一次可以玩多长时间、一天可以玩多长时间、每天几点之后不能玩,用一些硬招管住。这样规定对网络游戏从业者的经济利益会有一些影响。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做一点牺牲是必要的,两害相权只能取其轻。”
委员刘修文说,草案规定由国务院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具体管理办法,建议尽快出台这一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网络游戏企业的责任,早日补上这块短板。(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