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30日分组审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与会人员普遍认为,此次修订立足于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现实问题,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以及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草案回应社会关切符合现实需要
杜玉波委员表示,草案二审稿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监护人监护不力甚至监护侵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都作出针对性规定,并对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作出全面规范,有利于从法律层面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保护,总体赞成该草案。
鲜铁可委员说,草案二审稿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作出多处修改,进一步体现了社会发展成果和人民群众的愿望。从整体上看,草案二审稿增加关于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救助帮扶的规定等,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明显加大。
罗保铭委员说,草案二审稿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增设政府保护责任、增加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内容等方面篇幅较多,充分细化了现行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回应了社会关切,符合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
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
草案二审稿明确,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不得提前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谢经荣委员认为,这条规定初衷很好,但现实中高中阶段集中补课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高三,学校往往不放假冲刺补课,如此规定并不现实,建议将范围限定在“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学生集体补课”;此外,对于幼儿园不得提前进行小学课程教育的规定,如要真正落实,还应对小学入学考试相关规定等作出进一步明确。
如何让孩子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保护孩子免受网络不良信息侵害?吕薇委员建议,适当调整草案有关表述,“草案中关于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游戏功能的规定比较难以操作,建议修改为‘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措施,规范、限制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游戏功能’。”
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如何管教?吴恒委员说,草案二审稿提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表述过于宽泛抽象,可能引发教与学双方的误解纠纷。建议修改为“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全面引导学生遵纪守法,关爱同学,尊重他人”,为学校、教师留下一些可以自主实施的教育空间。
进一步强化各方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学校乃至全社会的用心呵护。围绕各方的监护责任,与会人员展开热议。
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留守儿童父母或监护人要加强对孩子管理及联系的有关规定。邓丽委员认为,规定提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顾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但现实中存在一些父母异地任职甚至不在国内等情况,难以做到一律规定书面告知,建议增加电话联系、微信告知等方式。
全国人大代表颜宝铃说,草案二审稿明确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教职员工加强教育和管理,在此基础上还应增加预防性条款,规定学校及幼儿园加强对新聘教职员工的入职审查,不录用有虐待前科等违法行为的人员。
郑功成委员表示,面向儿童的社会公益组织是社会保护的重要方面,建议用专门条款强调促进儿童社会公益组织发展,使其担负起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职责。(新华社记者白阳、胡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