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财务造假董事长或被终身禁入、扇贝存货五年内第三度出现大规模异常、接连计划出售旗下资产、2019年末净资产缩水逾9成……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上市公司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獐子岛002069)风波不断,二股东北京吉融元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岛一号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和岛一号”)与獐子岛管理层的矛盾也随之日益公开化。
在今年2月3日举行的獐子岛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和岛一号基金管理人北京吉融元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吉融元通”)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朱源健,现场要求罢免獐子岛董事长吴厚刚,并要求大股东与二股东一道立即改组董事会,对于现有失信于股东及中小投资者的管理层不再任用,不过,吴厚刚并未当场对此作出回应。
如今此事有了最新进展,据相关知情人士透露,獐子岛管理层在2月3日当天委托律师向北京吉融元通发出律师函,对其是否能代表和岛一号行使股东权利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资料显示,2016年6月,和岛一号与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下称“长海县投资”)达成协议,受让后者5916.12万股,占獐子岛总股本的8.32%,转让价格为7.89元/股,交易总价约4.67亿元。随着獐子岛股价不断下跌,北京吉融元通也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截至2020年3月2日收盘,獐子岛股价报2.46元/股,较转让价格累计下跌了69%。
截至2019年三季度末,长海县投资和和岛一号分别持股30.76%和8.04%,是獐子岛的第一大和第二大股东,其中,长海县投资由长海县獐子岛镇人民政府100%控股。
据知情人士提供的律师函显示,律师函落款日期为獐子岛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当天2月3日,发函律所为辽宁智投律师事务所(下称“智投律所”),其曾受獐子岛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獐子岛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智投律所在律师函中指出,《和岛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已经到期且未续期。依据基金合同相关规定,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成立清算小组,由清算小组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同时,律师函要求北京吉融元通在收到律师函五个日历日内,提交《基金合同》是否终止等文件,否则视为北京吉融元通不能代表獐子岛公司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此,北京吉融元通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朱源健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律师函的意思其实就是对吉融元通是否能代表和岛一号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律师函中提及该基金进入清算程序,但是基金的份额目前没有全部赎回,财产也没有清算完毕,根据合同规定不会影响基金合同有效性,也不会影响吉融元通与和岛一号之间的法律关系。”
朱源健表示,遵照《基金合同》第二十四条“基金合同的效力”之(四)所明确规定的合同终止的情形有两点,一是委托人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二是基金终止且基金财产全部清算分配完毕。“他们在函件中提及的合同没有续期,不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期及吉融元通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股东合法权益的主张。”
对于上述双方所引用的依据,新京报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界人士,主要存两种观点,一是基金合同到期就应当进行清算,合同效力依旧存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再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但实践中在未清算完,很多事情都继续在做,理论上,被投的公司,没有权力阻止管理人去参会,基金合同和被投公司没关系;二是,基金合同效力仍有效,基金管理人还能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截至发稿,新京报记者与獐子岛方面联系,暂未获得回应。
以下是新京报记者对北京吉融元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源健的采访问答:
1.基金合同失效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他们在函件中提及合同没有续期,是否影响合同的有效期?
答:关于提到的合同有效期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规定,遵照《和岛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四条“基金合同的效力”之(四)所明确规定的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委托人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和“基金终止且基金财产全部清算分配完毕”。由于基金的份额目前没有全部赎回,财产没有清算完毕,因此,他们在函件中提及的合同没有续期不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期及我司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股东合法权益的主张。
2. 律师函中提及,该基金进入清算程序,这是否影响吉融元通与和岛一号之间的法律关系?
答:律师函中提及该基金进入清算程序,但是目前基金没有完成清算,根据合同规定不会影响基金合同有效性,也不会影响吉融元通与和岛一号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上述问题中我已明确说明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作为上市公司聘请的专业律师,不应该不理解这个问题。
3.合同是否规定了吉融元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身份?
答:作为和岛一号的基金管理人,吉融元通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是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是合同契约规定的法定义务。我们也可以反着思考,或者去监管机构问一问,如果不是基金管理人作为代表,那请律师或者上市公司高管指出来,谁应该代表这只基金行使权利?
4.獐子岛方面从什么时候开始有这样的质疑?
答:和岛一号曾于1月19日向獐子岛董事会提出增加四项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其中包括《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海域使用的租赁权既海底存货的对外补充说明议案》《关于针对上市公司2019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存量抽测数据结果补充说明的议案》《关于针对上市公司2017-2019年国外进口扇贝数据结果补充说明的议案》《关于为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及风险控制拟罢免现任董事长吴厚刚先生的议案》。
对方收到议案后,首先以提交时间不符合要求的理由拒绝接受,接着又以和岛一号基金没有续期为由开始质疑我司的合法性,最后对方以没有明确议题和决议事项等理由阻扰议案提交至董事会。
按照议事规则,对方在临时股东会召开前十日内我司提交的上述四项临时议案上市公司应提交董事会进行讨论,并对外公告董事会的讨论结果。然而截至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上市公司董事会未讨论上述议案、亦未对外披露或公告相关事宜及相关讨论结果。
5. 再往前,獐子岛是否有提出过相关质疑?
答:上市公司每年召开数次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从未质疑过北京吉融元通的股东身份。在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吉融元通针对管理层力推的一些事项提出质疑,同时在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前,吉融元通向董事会提交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此后,上市公司借律所之手,开始质疑股东身份。其中的缘由、时间点颇值得玩味。他们为什么对股东所提出的问题和议案如此忌惮?他们在怕什么?甚至要把股东从股东队伍中“删除而后快”?
在这里,我们想问一下以吴厚刚为首的管理层,如果吉融元通不是合资格的股东,那么此前上市公司为何不质疑我们的股东身份?
6. 有什么想对其他股东说?
答:獐子岛到底是管理层的公司还是股东的公司,管理层的权利来源于股东的授权,理应为股东的权益恪尽职守。然而,当管理层不能勤勉尽责之时,面对股东的质问,其反应是,利用股东委托他们管理的公司的财力和权利,责难股东的身份。这几乎没有任何职业道德底线可言,其质疑股东身份的动机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