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一则关于五粮液集团申请注册“七粮液”商标遭驳回的消息受到关注。新京报记者随即了解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在6月30日下达了终审判决书,维持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对“七粮液”商标不予注册的裁定,驳回五粮液集团全部诉讼请求。
新京报记者就此事向五粮液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但对方并未就此事进行说明。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中获悉,五粮液曾于2011年1月12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9047717号“七粮液”商标。
“七粮液”商标争议拉锯多年
五粮液对“七粮液”的注册申请信息,引起了另一商标注册者高某的质疑。高某认为,五粮液申请注册的“七粮液”商标,与其此前注册成功的“中原七粮御液”、“中原七粮福高”、“中原七粮坊”存在近似情况,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随后,商标局在2012年11月20日作出“七粮液”商标异议裁定,裁定争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对于商标局的裁定结果,五粮液在2012年12月18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提交了包含“七粮液”文字商标获准注册的商标档案、五粮液集团及其“五粮液”商标所获荣誉证书、五粮液集团维权的相关材料等证据。
但这些证据并未获得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可,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然认为争议商标不能核准注册。
五粮液方面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并未构成近似商标,并且基于“五粮液”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背景,对类似“七粮液”这样的商标进行注册,也是为了保护驰名商标的需要。据此,五粮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裁定。
对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五粮液与高某有关“七粮液”商标的民事侵权诉讼与本案诉争商标是否应获准注册没有直接关联,且五粮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高某对诉争商标提出异议具有恶意。因此,五粮液公司的上述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五粮液不服判决,认为高某及其控股公司曾在酒类商品上突出使用“七粮液”商标被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侵权,高某对诉争商标提出异议,意在达到继续在市场上“傍名牌”的目的。五粮液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并未支持五粮液的主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粮液曾申请过多个相关商标
记者了解到。五粮液近年来也因商标侵权问题提出过多起诉讼。最为知名的是甘肃、北京的两家公司因生产、销售的产品带有“九粮液”标识,被五粮液集团告上法庭。而该案件最终也以五粮液胜诉,侵权方赔款并停止销售标有“九粮液”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液”文字的白酒商品而告终。
事实上,近年来五粮液也不断通过各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而处于此次争议漩涡中的“七粮液”商标,也曾因高某及其控股公司在酒类商品上突出使用,而被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侵权。
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诸多知名品牌的商标屡屡被“傍名牌”,一定程度上给这些品牌的品牌形象以及正常销售带来负面影响。因此,许多品牌选择大量注册与品牌名称相似的商标来规避被侵权的风险。五粮液选择注册“七粮液”或许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
新京报记者从商标局官网上查询也发现,除了“七粮液”以外,五粮液还曾申请过“一粮液”、“二粮液”、“三粮液”直至“十粮液”等多个商标,其中多个商标注册已获得通过。
不过,业内人士同时指出,此次案件并不是侵权案件,因此并不能用侵权的视角来审视案件的走向。五粮液虽然未能成功注册“七粮液”品牌,并不意味着五粮液在品牌保护上受到挫折,因为真正“傍名牌”的行为在实际的认定中早已有比较详细的认定规则。五粮液需要做的,是更早发现可能的侵权行为,加大商标布局力度,避免类似的纠纷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