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新冠肺炎首诊隔离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医疗管理工作是首诊隔离点开展工作的核心内容,在设置首诊隔离点时,要将医疗管理工作统筹考虑、同步部署,在做好医疗管理准备工作前,不得接收患者。
《通知》明确,首诊隔离点是地方政府指定的,在医疗机构以外用于收治新冠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的,具备一定条件的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场所。各地要根据医疗救治水平、距首诊隔离点的距离等,综合确定1家医疗机构负责首诊隔离点的医疗管理。合理配置医师、护士等人员,科学安排班次,保障医务人员获得必要的休息。同时,加强基本医疗设备设施、药品以及防护用品的配备。通过配置急救车或有效对接院前急救机构等方式,确保及时获得急救、转运服务。
《通知》要求,首诊隔离点要设置专门部门,负责隔离点的医疗管理,并做好与确定的管理医疗机构之间的诊疗信息对接工作。隔离观察对象病情加重时,要按照规定及时转诊。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符合解除隔离条件的观察对象,应当立即离开首诊隔离点,解除隔离或转为居家医学观察。
《通知》提出,要加强首诊隔离点的感染防控工作。首诊隔离点不得开展气管插管、无创通气、气管切开等高风险操作。在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均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首席记者姚常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