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消息称,将在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四川8个省(区、市)和陕西西安、浙江宁波、广西北海3个市,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
这份《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就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律师参与、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和调解协议履行机制、加强科技应用、完善经费保障等提出14点意见。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劳动争议大都与劳动关系确认,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养老金追索,工伤、医疗、失业保险索赔,以及劳动者福利待遇保障等相关。近年来,地方工会会同人民法院探索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新模式取得成效,“通过协商、调解,有效减少了进入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
概括这份意见的特点,该负责人指出三点:突出“多元共治”理念、重视发挥调解作用、支持工会充分履职。他说,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往往处于弱势,发生纠纷时缺乏对等谈判能力,而且许多纠纷牵涉面广、敏感度高。相比于仲裁、诉讼,采用调解方式更有利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实质性解决。需强调的是,协商、调解既是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更贯穿于仲裁、诉讼始终。
谈及下一步如何完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这位负责人说,将在条件成熟时推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依法对接、有机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