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我国首个个人破产立法,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方式走出“债务泥潭”成为可能。
深圳是创新创业沃土。近年来,除个体经营者外,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退出和再生。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党委书记、教授吴德林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健全市场退出机制,能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让创新创业成为深圳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实行破产清算。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则不适用。
谁有权申请个人破产?一是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本人可以申请;二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实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个人破产主要采取两种形式:重整和清算。重整一般适用于有较为稳定、持续收入来源的人,有能力在一段时期内偿还一定比例的债务,债务人也可以获得比清算更宽松的限制,可以在监督之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清算则是现有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在豁免债务的同时其权利也将受到更多限制。
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将实行相关行为限制。被严格限制的高消费行为包括不能乘坐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等多类行为。此外,债务人的职业资格也会受到限制。
债务人依法实行破产清算,并经过一定免责考察期后,可以申请免除剩余的债务,重获新生。《征求意见稿》规定,免责考察期为3年,自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
但是,并不是所有债务都可以免除。侵犯他人身体致损的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等属不可免责的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被“老赖”用来恶意逃避债务,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个人破产制度非但不是恶意逃债工具,反而有利于打击恶意逃债。个人破产需要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有严格的审核机制,公平有效地清偿债务,这些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会给诚实的人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也会让不诚信的人尝尽苦头。
吴德林表示,需要强调的是,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同时,还应当同步完善个人信用及财产管理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追究个人欺诈破产的刑事立法。同时,还应当注意到该条例目前适用范围仅限深圳,债务人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并非一定受深圳监管,因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面临财产、债务难以查明等难题,这就需要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行系统性监管。(记者 杨阳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