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推进地域管辖和流域(区域)管辖相结合构建环境资源审判“江西模式”的指导意见》,就构建覆盖全面、管辖科学、职责明确、特色鲜明的地域管辖和流域(区域)管辖相结合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进行了规范。
《意见》提出,要构建地域管辖和流域(区域)管辖相结合的环境资源审判“江西模式”。一是建立地域管辖审判体系,全省三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体系已基本建成。在内设机构改革中,105个基层法院有87个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署办公),其他18个也成立了专门的合议庭;12个中级法院均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二是建立流域(区域)管辖审判体系,部署在“五河一江一湖”流域和部分重点区域设立11个环境资源法庭,对涉流域、区域生态环境案件集中管辖,实现司法保护一体化。
《意见》要求,推进流域(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建设。根据流域(区域)面积和所在地法院的地理位置、审判力量等情况,依托现有人民法庭机构,合理规划法庭布局,科学划定管辖区域。流域(区域)环境资源法庭集中审理与流域(区域)保护密切相关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案件由法庭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负责审理。(记者 黄辉 通讯员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