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3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郑浩、赵晨等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一案作出终审判决。12月23日,此案被辽宁省检察院评为该省优秀案例。
斗殴缘由不在工程款
2017年4月,鞍山市千山区检察院收到一起涉嫌聚众斗殴罪的卷宗。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郑浩纠集赵晨、陈海、孙策等数十人,持镐把等约架张鹏,后因对方未到场及巡警驱赶而未遂。办案检察官段琳琳经审查发现,涉案双方都与A小区有关:郑浩系该小区房屋建筑施工队木工班班长,其纠集的人员中多数是该施工队工人;张鹏是A小区的房屋开发商。据郑浩供述,因张鹏长期拖欠其工程款,才找他打架泄愤。
考虑到该案可能牵涉农民工的利益,段琳琳及时向时任分管副检察长李彬汇报了案件情况。
有着27年公诉经历的李彬对该案较为敏感,当即决定与段琳琳一起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证据材料后,他们发现卷宗内有支付工程款的收据等相关证据,这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矛盾。鉴于此,办案检察官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发现涉案双方以索要工程款为由发生过多次斗殴。他们决定再次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次郑军进入了检方视线。
为了彻查幕后真相,李彬与段琳琳分步倒查,进一步锁定涉事人员名单,发现有参与斗殴者却未被移送审查起诉,遂要求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移送审查起诉。同时,引导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
幕后主谋浮出水面
2017年5月,郑军到千山区检察院投案自首。经审讯查明,郑军是郑浩所在施工队的队长,以索要工程款为由,曾多次组织施工方通过爬塔吊、上访、给小区断水断电等多种方式,严重破坏工程进展,A小区原始开发商于亮迫于无奈将A小区转让给张鹏。张鹏接盘后,郑军继续滋事企图将张鹏也挤走。郑军还交代,给他出谋划策者是胡成。
确定胡成的身份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传唤。胡成到案后,拒不交代,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与检察机关联系。李彬、段琳琳直接与胡成面对面交锋,向其讲明利害关系与现有证据,胡成最终选择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及内幕:他与郑军早就相识,郑军在A小区施工时,与于亮有矛盾,就会找他聊天。时间长了,他从中发现有利可图,便多次给郑军出谋划策,意图借郑军的手将于亮撵走,借机以抄底价收购A小区。为此,他多次给郑军出钱帮忙,就连这次聚众斗殴的“经费”也是他出的。
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办案检察官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新证据:调取A小区多次滋事行为的出警记录,补充被害人笔录,证明郑军组织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找到A小区原始开发商于亮、调取了胡成与郑军的银行往来记录,证明胡成对多次违法事实的资金支持等。
庭审现场分别举证
案件侦办中,又出现了新案情:涉案的赵晨和孙策威胁郑军,以帮助聚众斗殴为由,强迫其写下虚假的欠条。当时,赵晨和孙策正处于取保候审阶段,根据被取保候审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允许与同案人联系。二人不仅违反规定,更共同实施了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为保证案件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当即决定对二人采取逮捕措施。
案件历时六个半月,追诉犯罪嫌疑人4人,追加犯罪事实2起。2017年11月,千山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郑浩等人分别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为了保证庭审顺利进行,段琳琳决定针对不同罪名分别举证,并在庭审中,详细描述案发过程,指明了不同阶段的犯罪事实。针对郑军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公安机关通过刑侦手段调取的卫星定位及被害人陈述,证实其参与了寻衅滋事犯罪。
郑军是本案的被告人又是被敲诈勒索者。所以,在举证敲诈勒索阶段,公诉人不仅出示了由郑军书写的虚假欠条,证明孙策、赵晨敲诈勒索的事实;更让其与孙策、赵晨当庭对质,保证了其作为被害人的权利。鉴于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对各被告人均作出了有罪判决。后多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2019年9月,鞍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郑军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郑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赵晨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孙策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姚晓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