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张志超“杀人”案有了最新进展,入狱13年的张志超再审被改判无罪。记者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山东高院认定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撤销原审判决,宣判张志超无罪。
张志超系临沂市临沭县人,1989年5月生,案发前系临沭二中新校区高一学生。2005年1月10日,临沭二中分校一间男生厕所内,发现一具女性尸体。经过该校部分学生的证词,临沭警方认定时年16岁的张志超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张志超被临沭警方带走调查,随后被刑拘、批捕。2006年3月,张志超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其同学王广超因“虚假证言、包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今天,王广超也被改判无罪。
一审判决下达后,张志超并未提出上诉。直至五年后的2011年,他在一次与母亲马玉萍的会见中让母亲请律师申诉。
2012年3月19日,临沂中院将其申诉驳回。2012年11月12日,山东高院又以“无证据证实申诉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为由,再一次驳回申诉。
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作出再审决定,认为此案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高院对案件进行再审。随后,该案历经6次延期,于2019年12月5日在淄博中院开庭,庭审中,出庭检察官当庭建议改判张志超与王广超无罪。
山东高院审理认为,证据裁判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基石,疑罪从无是刑事审判必须遵循的基本理念和裁判规则。原审据以认定张志超、王广超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两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但本案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张志超、王广超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认定张志超实施强奸并致死高某,侮辱高某尸体的犯罪行为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故原审认定张志超犯强奸罪、王广超犯包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张志超、王广超有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怀江、马玉萍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张志超、王广超及其辩护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的改判张志超、王广超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张志超被当庭释放。审判长告知张志超、王广超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决的原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记者 姜东良 梁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