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涉农检察工作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来源: 作者:网络 发布时间:2020-03-05 14:05       

人民网北京3月5日电 (记者温璐)今日上午,最高检召开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介绍,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检发布以涉农检察工作为主题的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包括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等四件案例。

一、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近年来,随着传统农业向产业化、规模化的现代农业转变,以温室大棚为代表的设施农业快速发展。一些地区出现了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现象,造成土地资源被大量非法占用和毁坏,严重侵害农民权益和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2018年,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在全国开展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推进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该案告诉我们: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其他农用地上建设“大棚房”予以出租出售,违反《土地管理法》,属于破坏耕地或者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要旨: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耕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实际建设者、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二、王敏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隆平高科江西宜春地区区域经理王敏应他人之约订购种子,其在明知隆平高科不生产“T优705”稻种的情况下,印制该种子包装袋,并将“陵两优711”稻种冒充“T优705”稻种予以销售,导致200余户农户4000余亩农田绝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0余万元。后被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该案指导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以此种子冒充彼种子应认定为假种子。二是对伪劣种子造成的损失,可由专业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结合亩产产量、市场行情等因素予以综合计算。

该案要旨是:以同一科属中的此品种种子冒充彼品种种子,属于刑法上的“假种子”。行为人对假种子进行小包装分装销售,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药生产销售应具备“农药三证”。实践中,一些企业通过非法转让或者购买等手段非法获取“农药三证”生产不合格农药,不仅极大扰乱了农药市场,影响知名企业声誉,而且易造成农业减产,危害农民利益。该案生动警示,违法违规借证生产农药者,可能触及刑律,受到刑事追究。

该案要旨是:1.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借用他人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生产、销售农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追究刑事责任。2.对于使用伪劣农药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可采取田间试验的方法确定受损原因,并以农作物绝收折损面积、受害地区前三年该类农作物的平均亩产量和平均销售价格为基准,综合计算认定损失金额。

四、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诉拖市镇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该案办理时,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中,通过调查核实,查清了拖市镇政府作为基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负有环境保护职责,应当对自身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及时治理污染。检察机关针对其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但并未取得理想效果,后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天门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系列证据证明了拖市镇政府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其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该案要旨是:一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保护负有法定职责。政府在履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职责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整改回复,检察机关应当跟进调查;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整改到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高景峰表示,该案办理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法律监督效果。该案判决后,拖市镇政府积极履职,组织清运原垃圾填埋场覆土下的各类垃圾1000余立方并进行了无害处理。案件办理后,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摸排发现全市乡镇垃圾填埋场普遍存在环境污染风险问题。经调查分析后,向天门市委、市政府报送《关于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全市乡镇垃圾填埋场进行整治的报告》,提出了将乡镇垃圾填埋场整治工作纳入天门市污染防治工作总体规划、进行清挖转运以及覆土植绿等建议。天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相关职能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全市乡镇27个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堆放点进行了专项重点督查,整治恢复土地近8.5万平方米。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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