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女子李某在确诊患癌后购买了一份“防癌险”,当她因身体癌变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于是她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合同成立,但原告申请理赔的癌病史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6年6月,李某被诊断为子宫内膜癌病变。忧心之下,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健康无忧防癌险”,并按时缴纳了两期保险费。2018年7月,又到了缴纳保险费的时间,李某听朋友说她投保了“防癌险”,又曾经患癌,是可以理赔的,于是李某准备了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审查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在投保之前就已经确诊了癌症,但在投保时却未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这一病情,导致保险公司误以为其身体健康而与其签订了一份“防癌险”。据此,保险公司要求与李某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用。李某则认为,该份保险合同的签订地点就在肿瘤医院内,时间是其手术后次日,其并没有向保险公司隐瞒病情。
双方为理赔事宜僵持不下。2019年10月,李某向通州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理赔保险金40万元。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李某是否隐瞒病情、保险公司是否知情,李某已按约缴纳两年保费是事实。而保险法中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李某隐瞒病情为由解除合同。但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进一步约定,理赔范围为“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根据双方提供的病历、入院诊断及相关病案可以确定,李某所患癌症确诊时间早于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此后,经李某积极治疗,术后两年多亦未复发,因此,李某欲申请理赔的子宫内膜癌病史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
据此,法院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顾一鸣 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