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月14日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省级人大第一部专项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地方性法规。
决定共18条,主要规定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措施、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
决定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违反本决定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罚款。违反本决定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食品货值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此外,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其违法信息将被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部门将对其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