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由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7·12”特大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称,应以诈骗罪追究杨某甲、郭某辉、谢某渊等79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该案因被害人于2019年7月12日首次向公安机关报案而被命名为“7·12”特大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同年9月,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该犯罪集团百余名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回国。今年春,公安机关陆续将该案移送相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该案被告人众多,10月15日,相山区检察院根据案件脉络和共同犯罪的关联性,先期将其中的79名被告人分为六起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
相山区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方某、姚某光、秦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在国内以武汉天宇卓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金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钇昊嘉管理有限公司等分公司的形式,而在柬埔寨金边市则通过设立窝点,以部门或团队的形式,先后招募被告人杨某甲、郭某辉、谢某渊等人负责管理,张某、张某佳、刘某举(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直播间讲师,诸多被告人为业务员,李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行政管理人员,成立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分别使用有关平台,以投资多种虚拟货币的名义,按照事先设计的寻找目标、建立信任、诱导投资、骗取钱财等手段,先后骗取全国各地被害人130多人、财物3000多万元。
此案承办检察官介绍,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电信诈骗案件,犯罪集团内部分工细致,犯罪模式呈现专业化、公司化、智能化的特征。这也是相山区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电信诈骗案件。
针对该案涉案被告人众多、金额巨大、收集证据难度大等特点,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相山区检察院抽调精干力量成立跨国电信诈骗案办案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审查起诉期间,办案组在几百个G的电子数据中抽丝剥茧,最终形成数百页的公诉审查报告,其中特别对网络犯罪证据合法性,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层级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程度、作用大小、主观故意,被害人的损失数额,证据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清晰地呈现出了犯罪模式、案件脉络。(吴贻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