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新京报记者从天眼查了解到,上海阿培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发布,因可证明2018年6月15日前发生代垫事实,法院判定加多宝向上海阿培贸易有限公司支付195703元及利息。
根据法院查明,2017年4月20日,阿培公司与杭州加多宝公司签订经销合同,约定阿培公司在双方约定的经销区域经销瓶装和盒装加多宝凉茶,合同期限从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但仍在继续合作。
加多宝公司在当地的原高级业务代表隋忠诚(2019年5月离职)于2018年6月15日出具书面凭证载明:“2018年6月15日总计欠瓶装市场费用4030箱、灌装651箱(53折价)”。诉讼中,阿培公司称,涉案产品为凉茶,质保期较短,不能长期积压在仓库,特别是当时加多宝公司为了与王老吉公司争夺市场份额,如严格按照约定每次垫付前要走相关流程,不仅耗时长容易导致产品质保期缩短,下级零售商不愿接收货物,而且双方实际上履行过程中均采用先垫后核的方式。
双方确认,加多宝公司所提交的全部对账单中(含纸质盖章对账单和Excel电子对账单)中,均不涉及阿培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2018年6月15日前的垫付费用以及同年6月18日至8月17日的垫付费用、处理临期产品的费用。双方均认可瓶装产品代垫单价为40元、罐装产品代垫单价为53元。
法院认定,阿培公司与加多宝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根据隋忠诚出具的书面凭证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2018年6月15日前发生代垫事实(瓶装4030箱、灌装651箱),而该部分费用并未包括在加多宝公司所提供的对账单中,故加多宝应当予以支付。法院判决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向上海阿培贸易有限公司支付195703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