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早间,加加食品公告称,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书。
深交所介绍,经查明,加加食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1月29日,加加食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投资合兴(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合兴基金”)的议案,加加食品作为有限合伙人使用自有资金2亿元入伙合兴基金,占合兴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99.995%。
2015年12月,合兴基金以9404万元投资上海加晟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上海加晟”)。2019年12月11日,合兴基金对退出上海加晟所得的本金和收益进行了分配。加加食品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共计1.78亿元,预计增加税前利润8418.5万元。加加食品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1月2日才披露上述事项。
深交所表示,加加食品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7条、第7.6条、第11.11.5条及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5.1.7条的规定。
加加食品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旭东、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